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三、了解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1、海洋生態保護的范圍
第20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2、海洋自然保護區的確定和條件(第21、22條)
第21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例題】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
A 紅樹林 B 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 C 海洋生物生存區域 D海灣
答案:ABCD
解析:海洋生態保護的范圍。
第22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3、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立
第23條 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4、海洋生態保護
第24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第25條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26條 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27條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28條 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例題】
A開發利用海洋資源B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
C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D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
答案:D
解析:注意海環法中只有D規定了環評。
四、掌握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30條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第33條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禁止排放)
六、掌握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第34條 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
(可以達標排放)
第35條 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沒有排放標準要求但有排放海域要求)
第36條 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沒有排放標準和海域要求,但是有保護鄰近漁業水域環境質量的要求)
【例題】
下列哪些廢物不得向海洋排放()
A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 B熱廢水 C中水平放射性廢水D含重金屬的廢水
答案:C
解析:掌握禁止排放、限制排放的不同類別
七、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第42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43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注意:本條是海岸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區別于一般建設項目的是:
(1)只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沒有報告表;(2)環評報告書要經海洋行政部門提審核意見,之后報環保部門審批;而一般建設項目則是報環保部門審批,有行業主管的才經過預審。
(3)環保部門審批前,還要征求海事、漁政和軍隊環保部門的意見,一般項目沒有這些要求。
第44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注意:此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制度和環保驗收制度。
第45條 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注意:不是禁止新建化工項目,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備”治理措施(不是設施)的嚴重污染項目。可見立法之寬。
第46條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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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