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第三十節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本節考綱要點:
( 1 )熟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 2 )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 3 )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7年修訂2008年實施
一、熟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工程主體位于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具體包括:
(一)港口、碼頭、航道、濱海機場工程項目;
(二)造船廠、修船廠;
(三)濱海火電站、核電站、風電站;
(四)濱海物資存儲設施工程項目;
(五)濱海礦山、化工、輕工、冶金等工業工程項目;
(六)固體廢棄物、污水等污染物處理處置排海工程項目;
(七)濱海大型養殖場;
(八)海岸防護工程、砂石場和入海河口處的水利設施;
(九)濱海石油勘探開發工程項目;
(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項目。
二、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15條 建設港口、碼頭,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和貨物種類相適應的防污設施。
港口、油碼頭、化學危險品碼頭,應當配備海上重大污染損害事故應急設備和器材。
現有港口、碼頭未達到前兩款規定要求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港口、碼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設置或者配備。
第16條 建設岸邊造船廠、修船廠,應當設置與其性質、規模相適應的殘油、廢油接收處理設施,含油廢水接收處理設施,攔油、收油、消油設施,工業廢水接收處理設施,工業和船舶垃圾接收處理設施等。
第17條 建設濱海核電站和其他核設施,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核環境保護和放射防護的規定及標準。
第18條 建設岸邊油庫,應當設置含油廢水接收處理設施,庫場地面沖刷廢水的集接、處理設施和事故應急設施;輸油管線和儲油設施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防滲漏、防腐蝕的規定。
第19條 建設濱海礦山,在開采、選礦、運輸、貯存、冶煉和尾礦處理等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措施。
第20條 建設濱海垃圾場或者工業廢渣填埋場,應當建造防護堤壩和場底封閉層,設置滲液收集、導出、處理系統和可燃性氣體防爆裝置。
第21條 修筑海岸防護工程,在入海河口處興建水利設施、航道或者綜合整治工程,應當采取措施,不得損害生態環境及水產資源。
第22條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不得改變、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不得興建可能導致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確需興建的,應當征得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證物種延續。
在魚、蝦、蟹、貝類的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以“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為條件,所以本款屬于較低的標準)
三、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第9條 禁止興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及海岸轉嫁污染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引進技術和設備,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轉嫁污染。
第10條 在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游覽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重要漁業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在其區域外建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得損害上述區域的環境質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4條 設置向海域排放廢水設施的,應當合理利用海水自凈能力,選擇好排污口的位置。采用暗溝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應當在低潮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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