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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2、下列屬于環境保護法中所指的天然的自然因素是(自然保護區)
3、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5、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對其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技術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6、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7、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8、風景名勝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
9、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10、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11、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12、對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由(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13、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再次登記。
14、船舶的(殘油、廢油)必須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15、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的,必須事先就該項目可能對當地及相關地區生態產生的影響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提交環境影響報告;環境影響報告應當包括有關(防沙治沙)的內容。
16、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1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18、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9、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到(2010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20、燃氣一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系統應符合下列指標:各容量等級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的熱電比年平均應(大于30%)。
21、鋼鐵投資建設項目的最低條件暫定為:高爐容積達到(1000立方米)及以上。
22、氧化鋁:根據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結合環境治理,限定在2004年底前淘汰尚存的(自焙槽)生產能力。
23、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涉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24、資源綜合利用目錄所列產品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產品必須達到相關的標準。
25、在(居民樓)內,不得興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點、機動車修配廠及其它超標準排放噪聲的加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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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