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
1.審查主體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三條規定: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 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 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 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 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為提高可操作性,并進一步保證審查的客觀公正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第十七條和和十八條在法律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及審查小組的 構成: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 查小組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依法設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 隨機抽取。但是,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的專家,不得作為該環境影響報告書審 查小組的成員。
審查小組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 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無效。
環境影響評價政策性和技術性較強,上級審批機關很難對與規劃草案一起報送 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細致的專業審查。為了不使規劃審批機關對規劃草案環境影 響報告書的審查流于形式,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的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先行把 關,從專業技術角度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審查意見,這是實現政府決策科學化的 一項重要制度安排。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 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的有關部門代表主要是環境 保護部門、規劃的編制機關、規劃實施機關以及涉及的其他有關部門代表;審查小 組的專家,從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家庫內選擇確定。為保證召集 單位公平、公正遴選參加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專家,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 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要求召集單位應根據規劃涉及的專業 和行業,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 法沒有作具體規定,授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據此,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3年制定發布了《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 法》,對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程 序和時限作出了規定。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在作出審批專項規劃草案的決定前,應 當將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會同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應當自收到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會同專項規劃審批機關 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并 在審查小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審查意見提交專項規劃審批機關。
審查內容
審查小組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基礎資料、數據,評價方法,分析、預測和 評估情況,提出的對策和措施,公眾意見情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六個方面的內 容進行審查。發現規劃存在重大環境問題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 報告書的意見;發現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 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的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 以上成員簽字同意。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料、數據的真實性;
(二)評價方法的適當性;
(三)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可靠性;
(四)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的合理性;
(六)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 的意見:
(一)基礎資料、數據失實的;
(二)評價方法選擇不當的;
(三)對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不準確、不深入,需要進一步論證
(四)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存在嚴重缺陷的;
(五)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或者錯誤的;
(六)未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或者不采納公眾 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的;
(七)內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遺漏的。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
(一)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 程度或者范圍不能作出科學判斷的;
(二)規劃實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并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 者減輕對策和措施的。
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是決策的重要依據,是要存檔備查的。審查小 組提出的審查意見應當全面表述專家和代表的意見,特別是要如實記錄和反映有保 留的不同意見,供審批部門決策參考。
3.審查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四條規定: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 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 備查。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細化的相關規定:
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 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可以申請查閱;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小組審查意見具有重要的作用。專項規 劃的審批機關在審批規劃草案時應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 重要依據。要達到法律的這一要求,就需要審批機關在審查規劃草案,作出批準或 者不批準決定時,認真考慮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對環境影響 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認為該規劃草案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與規劃審批機關審查 認為該規劃實施與環境保護目標一致的,就應當將上述結論和審查意見作為批準該 規劃草案的重要依據;對于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認為該規劃實施將會 對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并且規劃草案的審批機關進行綜合審查,認為規劃不合 理,可作出不予批準該規劃草案或者要求編制機關進一步修改、完善,使其符合環 境保護要求后重新報批的決定。
規劃草案審批機關在考慮環境保護的同時,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別是國家 安全的全局進行綜合平衡,雖然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認為規劃需要進行 重大修改或不宜實施,審批機關也可以決定不釆納該結論和審查意見。但是,規劃 草案審批機關在審批中未釆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必須做出說明 并按照程序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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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