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36條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
對縣級(含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沒有強求一律。至于縣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鄉、鎮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法律沒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但是這卻是《環評法》最為欠缺的,許多縣鄉政府不作環評就引入了污染環境的項目,但是卻無法依據《環評法》加以約束。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有關科技規劃如高科技規劃,生物技術發展規劃、貿易方面有關規劃,也不在《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范圍。
(二)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范圍
上述部門編制的規劃不是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只規定對“一地”“三域”和“十個專項”的規劃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九條規定: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依據此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年7月3日頒布了《關于印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的通知》(環發[2004 ] 98 號),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劃定了具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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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