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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本章考綱要點:
( 1 )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 2 )熟悉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規定。
《漁業法》1986年制定,2004年修訂
一、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二、熟悉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規定
第32條 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例題】建設單位在魚蝦蟹的洄游通道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的,建設單位()
A應當修建過魚設施 B可以修建過魚設施
C應當同時修建過魚設施 D可以隨時修建過魚設施
答案:C
解析:本題應當與《水法》的規定一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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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