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歷年考試的重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1.術語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指設施處理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 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 的限值。
無組織排放: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 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依照該標準附錄C的規定,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lh的平均值不得超 過的限值。
污染源: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構造(如車間等)。
單位周界:指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 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無組織排放源:指設置于露天環境中具有無組織排放的設施,或指具有無組織 排放的建筑構造(如車間、工棚等)。露天煤場和干灰場也屬于無組織排放源,在 預測露天煤場和干灰場的揚塵時,應釆用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進行評價。
排氣筒高度: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處 的高度。 ’
2. 適用范圍
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 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有專項排放標準的執行相應的專項排放標準,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例如:除有專項鍋爐標準的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GB 13271 —2001),火電廠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33—2003),工業爐窯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 煉焦爐執行《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996),水泥廠執行《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1996),惡臭物質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 標準》(GB 14554—93),各類機動車排放執行相應的標準。
再頒布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其適用范圍規定的污染源不再執 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3. 指標體系
本標準規定了 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設置了三項指標:通過排氣筒排放廢 氣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廢氣,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任何一個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廢氣,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
4. 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我國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原則之一是根據環境功能區域的不同,分別制定不同級別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該標準對排放濃度未劃分級別,僅對排放速率進行分級。 主要考慮處于不同功能區域的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要求基本相同,并避免使標準過于 復雜化。該標準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現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為二、三級。按污染源所在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類別,執行相應級別的排放速 率標準,即位于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源改建時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準),位于二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二級標準,位于三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三級標準。
5. 排氣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規定
排氣筒高度除須遵守表3-24中列出的排放速率標準值外,還應高出周圍200 m 半徑范圍的建筑5 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應的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嚴格50%執行。
內設監控點。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一般應設于排放源下風向的單位周界外10m范圍內。如預計無組織排
放的最大落地濃度點越出10m范圍,可將監控點移至該預計濃度最高點。
***均指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種塵。
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 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 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見該標準的附錄A。
若某排氣筒的高度處于本標準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的計算式見該標準的附錄B;當某排氣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 本標準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式 見該標準的附錄B。
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 m。若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于15 m時, 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按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
新污染源的無組織排放應從嚴控制,一般情況下不應有無組織排放存在,無法避免的無組織排放應達到表3-25規定的標準值。
工業生產尾氣確需燃燒排放的,其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1級。
2. 監測釆樣的時間和頻次
該標準規定的三項指標均指任何lh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故在釆樣時應做 到:排氣筒中廢氣的釆樣,以連續lh的釆樣獲取平均值;或在lh內,以等時間 間隔采集4個樣品,并計平均值。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和參照點監測的釆樣,一般釆用連續lh釆樣計平均值;若 濃度偏低,需要時可適當延長釆樣時間;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實行等時間間隔采樣,釆集4個樣品計平均值。
特殊情況下的釆樣時間和頻次,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小 于lh,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釆樣,或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釆集2?4個 樣品,并計平均值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一般應設置于無組織排放源下風向的單1 立周界外10 m : 范圍內,若預
無組織排放的最大落地濃度點越出10m范圍,可將監控點移至該預計濃度最高點。 **均指游離二氧化硅超過10%以上的各種塵。
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大于ih,則應在排放時段內按排氣筒中廢氣的釆樣,以連續ih的釆樣獲取平均值;或在ih內,以等時間間隔釆集4個樣品,并計平均值。
當進行污染事故排放監測時,應按需要設置釆樣時間和采樣頻次,不受上述要 求的限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采樣時間和頻次,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執行。
7.常規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
該標準分為兩個時間段,1997年1月1日前設立的現有污染源(包括現有企業)執行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24),1997年1月1日起設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污染源執行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25)。
一般情況下應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口期作為其設立日期。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污染源,應按補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 準日期作為其設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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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