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駐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紀檢監察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環境保護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環境保護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驗收監測或調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經常性監督檢查和專項性監督檢查的形式。經常性監督檢查是指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驗收監測或調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保護驗收工作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專項性監督檢查是指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驗收監測或調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某個環節或某類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重大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驗收監測或調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應當采取專項性監督檢查方式。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驗收監測或調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對舉報或投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署名舉報的,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在對反映的問題調查核實、依法做出處理后,應當將核實、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聽取意見。對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匿名舉報的材料,有具體事實的,應當進行初步核實,并確定處理辦法,對重要問題的處理結果,應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沒有具體事實的,可登記留存。
(三)對投訴人的投訴,應當嚴格按照信訪工作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驗收監測或調查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環境保護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各方當事人的匯報或意見;
(二)查閱與活動有關的文件、合同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核實;
(四)其他適當方式。
第十四條評價機構違反本規定的,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縮減評價范圍、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取消評價資質,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技術評估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宣布評估意見無效或者取消該技術評估機構承擔評估任務的資格。
第十六條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非法收受財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追繳或責令退還所收受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對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暫停業務或注銷登記;對技術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或評估專家,可以取消其承擔或參加技術評估工作的資格。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錄不良信用、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的,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有關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有關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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