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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節 《河道管理條例》
本節考綱要點:
( 1 )了解本條例的適用范圍;
( 2 )掌握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須按照防洪和航運的標準、要求進行的有關規定;
( 3 )掌握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規定。
《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頒布實施
一、了解本條例的適用范圍;
第2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二、掌握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須按照防洪和航運的標準、要求進行的有關規定;
第12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三、掌握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規定。
第16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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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