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
(一)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類別 注意:主體、對象、適用
1、編制篇章和說明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7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篇章或者說明:篇章是針對一些比較重要,實施后對環境影響較大的規劃,其評價的內容比較多;說明是針對實施后對環境的影響相對較小的規劃。)
2、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國務院有關部門”是指: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通常為省轄市、州、盟)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特設機構及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
(實踐中,規劃的編制部門往往是某級政府或是其職能部門;而審批機關則多是上級政府、或是發改委等綜合部門。例如: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只對這些政府和部門組織編制的有關現劃提出了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這些規劃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一地”即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第二類是“三域”即區域、流域及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第三類是“十個專項”即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又分為指導性規劃和非指導性規劃。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報考指南 環評影響評價師教材 考試培訓 環評綱 準考證打印
(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