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法律法規》高頻考點:污染物排放類標準
污染物排放類標準:
第十五條 【作用定位】為改善環境質量,控制排入環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據環境質量類標準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污染物排放類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類標準是對全國范圍內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類標準是為滿足區域生態環境改善需求而對國家標準作出的補充規定或更加嚴格的規定。
第十六條 【具體類型】污染物排放類標準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第十七條 【制定原則】針對全國某類行業制定污染物排放類標準應反映行業排污特征,以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和可接受健康風險為主要依據,推動環境質量改善,防范環境風險,引領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科學合理確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效參數、技術措施等排放控制要求。針對具體區域、流域內部分或全部行業制定污染物排放類標準,應圍繞改善環境質量、防范環境風險、促進轉型發展需求,在適用全國范圍的標準基礎上收嚴排放控制要求,倒逼行業優化布局、調整結構、轉型升級。
第十八條 【實施標準】排污單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建設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的設施,或者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的產品,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類標準規定的各項控制要求。
第十九條 【監督實施】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核發排污許可文件、開展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等工作,應以符合污染物排放類標準要求為基本條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在審批、核發、監督管理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民用核設施和核材料等相關產品的生產、進口、運營許可時,也應以符合相應的污染物排放類標準為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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