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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精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范圍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范圍:
1.范圍
(1)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3)實際管理中,還有環境管理的軟件,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各項制度、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等。
2.驗收申請
建設單位向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的驗收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關條件進行檢查,從而得出是否可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的結論。
3.環保驗收的依據和內容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預審查意見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復意見,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重要依據,建設單位對預審查意見和批復意見的落實情況及其效果,是環境保護驗收的重要內容;
對環境影響評價階段未能認識到而實際發生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問題,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消除或減免環境影響的,其措施和效果亦屬于環境保護驗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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