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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點精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知識點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的有關規定及審批時限
1.熟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時限
《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
1.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2.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注:不含登記表) 。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2004年12月,(環發〔2004〕164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規定:
(1)因使用政府資金而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2)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而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3)除上述外的其他的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程序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2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0條第二款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知識點二: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的有關規定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
《環評法》第24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①性質、②規模、③地點、④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⑤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核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12條還同時規定:重新審核環境評價文件的,“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例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應當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的情形是( )。
A.建設項目的規模發生重大變動
B.建設項目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
知識點三:了解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
1.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3條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3)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環境保護部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第5條規定: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下列類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3)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的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2.環評文件審批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5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3.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的規定:
第2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均應按照本規定確定分級審批權限。
有關海洋工程和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
第3條: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
第4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權限及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性質和程度確定。
第6條:環境保護部可以將法定由其負責審批的部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委托給該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并應當向社會公告。
受委托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環境保護部的名義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受委托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環境保護部應當對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委托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審批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7條:環境保護部直接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的目錄,環境保護部委托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的目錄,由環境保護部制定、調整并發布。
知識點四:了解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建議的原則
1.提出建議的原則
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第8條規定:
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參照第四條及下述原則提出分級審批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報環境保護部。
(1)有色金屬冶煉及礦山開發、鋼鐵加工、電石、鐵合金、焦炭、垃圾焚燒及發電、制漿等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
(2)化工、造紙、電鍍、印染、釀造、味精、檸檬酸、酶制劑、酵母等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或地級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
(3)法律和法規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鏈接:《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名錄》未規定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程度提出建議,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
2.對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10條:下級環境保護部門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條件做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條件做出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
(2)對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條件做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直接責任人員,建議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知識點五:西部環評工作的規定
環境保護部于2011年12月印發《關于加強西部地區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50號),提出對部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予以傾斜:
1.委托西部地區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1)除核與輻射、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的建設項目
(2)國家規劃礦區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經我部審查后,礦區內年產500萬噸以下規模的煤炭開發項目;
(3)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經我部審查后,規劃內的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社會事業類和新建汽車整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下放部分審批權限。
《環境保護部委托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09年本)》中涉及跨省(區、市)的建設項目(不含電網工程),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項目涉及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后聯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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