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埋場場址
(1)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場址應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區域,不會因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而受到破壞。
(2)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填埋場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3 000 m以上。
(5)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 m以外,并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
(6)填埋場場址必須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7)填埋場場址距地表水域的距離不應小于150 m。
(8)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
②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資源以滿足構筑防滲層的需要;
③位于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
④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 m以下,否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標準并進行境影響評價,取得主管部門同意;
⑤天然地層巖性相對均勻、滲透率低,其滲透系數應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01)中6.4填埋場天然基礎層的飽和滲透系數不應大于1.0×10~cm/s,且厚度不應小于2 m;
⑥地質結構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斷層。
(9)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溶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巖堆、滑坡區;山洪、泥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10)填埋場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面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內能充分接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
(11)填埋場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建造和運行費用低,能保證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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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