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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考試輔導:無船承運人和貨代之間的聯系
無船承運人是貨運代理人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我國《國際海運條例》頒布之前,有關無船承運業務主要是通過貨運代理人的經營活動體現的。貨運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種法律身份介入國際貨物運輸:
充當貨主的代理人,為其貨物拼裝、租船訂艙、辦理貨物保險以及海關等有關單證手續、把貨物交給承運人并取得提單等。
充當承運人的代理人,指貨運代理人在取得承運人的授權的情況下,以承運人的名義攬貨并接受貨方的訂艙,并在獲得承運人授權的前提下簽發承運人提單。
充當無船承運人,接受托運人的貨物并簽發自己的提單,以自己制定的運輸路線開展運輸活動。作為第三種情形中的貨運代理人,由于其實際上是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承運貨物并且簽發自己的提單,已經構成我國《海商法》下;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是該提單所涵蓋的運輸下的承運人,依法應當對全程運輸負責;而接受其委托具體從事該提單項下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的承運人則是實際承運人,僅對其運輸區段負責。
國際航運中,尤其是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中,一級貨代由于其有權簽發自己的提單并獨立對托運人承擔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經常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承運貨物。
兩者不能成為同一主體:貨運代理有代理和事主兩種身份,而無船承運人只有事主一種身份。在實踐中,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主體形式具有多樣性,可以是專營無船承運業務的公司,也可以是兼營該項業務的貨代公司,或者其他海運輔助業務公司等,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結合實際操作,筆者認為,就貨運代理人是否應取得無船承運人資格而言,可以明確以下幾點:
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只有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貨代公司才需要取得無船承運人資格。
國際班輪公司在接受貨代公司訂艙時,如果貨代公司代表貨主,班輪公司應當在海運提單的托運人中直接顯示真正的貨主名稱,這時,國際貨代公司不須取得無船承運人證書。
國際船舶運輸公司在接受貨代公司訂艙時,如果貨代公司不代表貨主,而是以本人名義,要求在海運提單的托運人欄中顯示貨代公司名稱的,則國際班輪公司必須確認貨代公司取得無船承運人資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訂艙。
因為此時國際貨代公司與船舶運輸公司之間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關系,那么國際貨代公司此時的身份實際上是無船承運人。
兩者成立的條件及審批程序不同。《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同時該細則規定,禁止具有行政壟斷職能的單位申請投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得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從我國交通部對于無船承運人有關申請和審批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交通部獲權受理登記無船承運人以后采取了降低門檻的制度:采用登記制度,不搞審批,由申請人向交通部提交申請書、營業執照影印件和提單樣本;不對無船承運人的注冊資金進行規定,唯一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需交納80萬的保證金以用來清償其因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及支付的罰款。《海運條例》第七條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80萬保證金。
識別標準:
1.無船承運人或貨運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如果簽訂的是貨物運輸合同,合同中所使用的術語是“承運” ,則其身份應是無船承運人,他與托運人之間是契約承運人與托運人的關系。如果簽訂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使用的術語是“安排運輸”則其身份應是貨運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是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的關系。
2.無船承運人或貨運代理人與實際承運人簽訂的合同。無船承運人作為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的,與實際承運人間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關系,這樣就使得真正的貨物托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間無直接法律關系。而貨運代理人只能以托運人的名義行事,他與實際承運人之間是托運人代理人與承運人的關系,此時托運人才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
3.是否有權簽發提單或其他類似運輸單證。無船承運人接受托運人的貨物后,以承運人身份向托運人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類似運輸單證,并對貨物的全程運輸承擔責任。由于其有權簽發提單,他與收貨人之間是承運人與持有人的關系。而貨運代理人向托運人收取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是收貨憑證,他無權簽發提單或其他類似運輸單證。他是托運人的代理人,以托運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與收貨人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
4.無船承運人和貨運代理人所收取的報酬。無船承運人以自己名義行事,以承運人身份向托運人收取總包干運費,然后以托運人身份與實際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并向實際承運人支付運費,獲得合理的運費差額。他不能從承運人處收取傭金,但可以向貨運代理人支付傭金。貨運代理人若按照總運費的一定比例從承運人處收取傭金,被認為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但如果向委托人收取總包干運費,則被認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在美國,貨運代理人只能從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處收取傭金,并從發貨人處收取少量服務報酬。
5.是否能夠接受外國公司和外國無船承運人的委托,經營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的無船承運業務。無船承運人能夠接受外國公司、外國無船承運人的委托,經營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的無船承運業務,并代簽提單,向船公司訂艙和簽訂運價協議,收取代理費。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告示第5號第3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性分支機構的境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委托在當地具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經營者代理簽發提單業務。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在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從事無船承運業務。需要委托代理簽發提單的,該代理也應當具有無船承運資格。沒有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者,不得接受其他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代理簽發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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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