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貨運代理《航空貨代》復習講義:第三章包艙包板運輸》由中大網校國際貨運代理人考試考試網發布。" />
第三章 包艙包板運輸
一、重點提示
(一)包艙、包集裝箱(板)運輸的概念
包艙、包集裝箱(板)是航空貨物運輸的一種形式,它指托運人根據所運輸的貨物在一定時間內需要單獨占用飛機部分或全部貨艙、集裝箱、集裝板,而承運人需要采取專門措施予以保證。包括固定包艙和非固定包艙兩種。
固定包艙:托運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通過包板(艙)的方式運輸時,托運人無論向承運人是否交付貨物,都必須支付協議上規定的運費。非固定包艙:托運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通過包板(艙)的方式運輸時,托運人在航班起飛前72小時如果沒有確定艙位,承運人則可以自由銷售艙位。
(二)包艙(板)的注意事項
(1)除天氣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外,合同雙方應當履行包艙(板)運輸合同規定的各自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2)包艙(板)人應保證托運的貨物沒有夾帶危險品或政府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包艙(板)運輸合同不能履行,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4)無論何種原因,一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5)包艙(板)運輸合同中的未盡事宜,按照承運人的業務規定辦理。
(三)包艙(板)運輸事項
航班在起飛前或到達后,由于包艙人或受雇人的原因而造成飛機延誤,包艙人應承擔責任。由此對承運人造成的損失,包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包艙人在飛機起飛前取消、變更包艙計劃,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包艙(板)運輸的貨物只能裝在托運人所包用的集裝板(箱)上。
包艙(板)運輸一般只限于直達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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