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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算題
1.答:如分別托運,其運費為:
3×10=30港元(因不足起點運費,故按65港了亡收費)
3×20=60港元(因不足起點運費,故按65港元收費)
3×35=105港元。
3×40=120港元。
以上四筆運費共為:65+65+105+120=355港元。
如集中托運其運費為:(10+20+35+40)×2.5=262港元。
2.答:(1)投保金額為:1 200美元×110=1 320美元。
(2)保險費為:1 320×(0.6%+0.4%)=132美元
六、案例題
1.答:(1)船舶著火,屬船、貨、運費三方面所面臨的危險,船長下令灌水施救,共同海損成立。
(2)被火直接燒毀的1萬美元貨物屬單獨海損,由貨主負責,如已投保相關險別,則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3)因施救而遭水浸泡的2.5萬美元貨損屬于共同海損,應由各有關獲救方按比例分攤,最后由保險公司賠償。
2。答:(1)本案中開來的信用證為雙到期。因此A公司應提早托運或要求國外展期,另外A公司簽訂的程租船合同上的受載期也不太緊迫。
(2)船方12日始裝船完畢,卻簽發5月10日的提單,屬倒簽提單,這是侵權的違法行為。有可能遭到指控,風險很大。
七、操作題
答:信用證的內容與售貨合同不符之處有:
(I)來證為“REVOCABLE”(可撤銷)應改為“IRREVOCA.BLE”(不可撤銷);
(2)到期地點在香港欠妥,應爭取在石家莊;
(3)信用證金額未開足,應為“USD 26 400.00”而來證僅為“USD 25 000.00”;
(4)售貨合同中規定付款方式為:即期信用證,而此證為:30天遠期;
(5)來證未在證內注明:SALLS CONTRACT NO.01 SET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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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