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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貨運代理考試第五套精選案例試題

發表時間:2011/8/3 14:35: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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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貨運代理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貨運代理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貨運代理考試輔導材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案例一

國外一家貿易公司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訂立合同,購買小麥500噸。合同規定,2002年1月20日前開出信用證,2月5日前裝船。1月28日買方開來信用證,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賣方按期裝船發生困難,故電請買方將裝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將信用證有效期延長至2月20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2月17日貨物裝船后,賣方到銀行議付時,遭到拒絕。

問題:(1)銀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力什么?

(2)作為賣方,應當如何處理此事?

回答:(1)銀行有權拒絕議付。理由如下:根據《UCP500》的規定,信用證雖是根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銀行只受原信用證條款約束,而不受買賣雙方之間合同的約束。合同條款改變,信用證條款未改變,銀行就只按原信用證條款辦事。買賣雙方達成修改信用證的協議并未通知銀行并

得到銀行同意,銀行可以拒付。

(2)作為賣方,當銀行拒付時,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條款,直接要求買方履行付款義務。

案例二

某貨代公司接受貨主委托,安排一批茶葉海運出口。貨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裝箱并裝箱后,將整箱貨交給船公司。同時,貨主自行辦理了貨物運輸驚險。收貨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貨時發現集裝箱內異味濃重,經查明該集裝箱前一航次所載貨物為精萘,致使茶葉受精茶污染。請問:

問題:(1)收貨人可以向誰索賠?為什么?

(2)最終應由誰對茶葉受污染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回答:(1)可向保險人或承運人索賠。因為根據保險合同,在保險人承保期間和責任范圍內,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因為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提供”適載”的COC,由于COC存在問題,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承運人沒有提供”適載”的COC,而貨代在提空箱時沒有履行其義務,即檢查箱子的義務,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時異味還很濃重,因此,承運人和貨代應按各自過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如承運人承擔60%,貨代承擔40%的責任。

案例三

某出口公司按CIF條件成交貨物一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水漬險,貨物在轉船過程中遇到大雨,貨到目的港后,收貨人發現貨物有明顯的雨水浸漬,損失達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題:我方能接受嗎?

回答:不能接受。貨物被雨水浸濕屬淡水雨淋險范圍;保險公司和賣方對貨損都不負責,由買方承擔損失。

案例四

某年我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給數家英國客戶,采用CIF術語,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由于銷售核桃的銷售季節性很強,到貨的遲早,會直接影響貨物的價格,因此,在合同中對到貨時間作了以下規定:“10月份自中國裝運港裝運,買方保證載貨輪船于12月2日抵達英國目的港。如載貨輪船遲于12月2日抵達目的港,在買方要求下,賣方必須同意取消合同,如貨款已經收妥,則須退還買方。”合同訂立后,我外貿公司于10月中旬將貨物裝船出口,憑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單據(發票、提單、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不料,輪船在航運途中,主要機件損壞,無法繼續航行。為保證如期抵達目的港,我外貿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馬力拖輪拖帶該輪繼續前進。但因途中又遇大風浪,致使該輪抵達目的港的時間,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數小時。適遇核桃市價下跌除個別客戶提供外,多數客戶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貿公司最終因這筆交易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問題:(1)我外貿公司與英國客戶所簽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嗎?

(2)是或不是,請說明理由

分析一:分析該案例中,合同條款規定賣方須保證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間,這一規定與CIF術語的風險劃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規定付款后買方在貨物不能及時抵達目的港的情況下,應買方要求,須退款。

這一要求與付款條款的規定(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時買方承擔很大風險。

結論:我外貿公司應吸取這次貿易的教訓,在今后交易中盡力避免制定此類不切實際合同。

案例五

我某出口企業按FCAShanghaiAirport條件向印度A進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貨價萬5美元,規定交貨期為8月份,自上海空運至孟買;支付條件:買方由孟買‥銀行轉交的航空公司空運到貨通知即期全額電匯付款。我出口企業于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收貨并出具航空運單。我隨即向印商用電傳發出裝運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將該批手表運到孟買,并將到貨通知連同有關發票和航運單送孟買‥銀行。該銀行立即通知印商前來收取上述到貨通知等單據并電匯付款。此時,國際市場手表價下跌,印商以我交貨延期,拒絕付款、提貨。我出口企業則堅持對方必須立即付款、提貨。雙方爭執不下,遂提起仲裁。

問題:(1)假如你是仲裁員你認為誰是誰非,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分析:(2)該按例規定交貨期為8月份,我出口企業8月31日,將該批手表運到上海虹橋機場交由航空公司(承運人)即完成交貨。印商于9月2日到貨時間為交貨期,與FCA術語規定相矛盾。

結論:仲裁員的仲裁結果有利于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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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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