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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貨運代理考試輔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發表時間:2011/11/17 14:14: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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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考試輔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一、承運人的義務和賠償責任

(一)承運人的義務

1.適航義務。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2.管貨義務。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3.不得進行不合理繞航。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合理繞航是允許的,合理繞航一般包括下列情況:(1)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2)為了船舶的安全而繞航;(3)因合同中約定的事由而發生繞航。

(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1.承運人對貨物滅失和損壞的賠償責任及責任限額。

2.承運人對遲延交貨的賠償責任。

3.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對于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該條采用了《海牙規則》規定的責任期間,即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鉤至鉤”原則。對于集裝箱裝運的貨物,海商法采用了與《漢堡規則》基本相似的規定,即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

4.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關系。

二、承運人的權利

(一)運費、虧艙費、滯期費及其他費用的請求權

(二)留置權

(三)免責的權利

1、一般免責事項。

2、特殊免責事項。

三、托運人的義務

(一)支付運費

(二)提供貨物

(三)辦理有關手續

四、貨物的交付

(一)貨損索賠通知

1.如在交付時發現有貨損,應在交付當時向承運人提出索賠通知。

2.當貨物的滅火或損壞非顯而易見時,在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七日內提出。

3.集裝箱貨物自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十五日內提出。

4.遲延交付的,自貨物交付次日起連續六十日內提出。

(二)遲延提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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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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