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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國際貨運代理人《航空貨代》講義第七章
航空貨運單
重點提示
(一)航空貨運單的概念
航空貨運單是由托運人或者以托運人的名義填制,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在承運人的航線上運輸貨物所訂立運輸契約的憑證。
航空貨運單通常包括有出票航空公司(ISSUE CARRIER)標志的航空貨運單和無承運人任何標志的中性貨運單兩種。
航空貨運單不可轉讓,屬于航空貨運單所屬的空運企業。
(二)航空貨運單的用途
貨運單是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所使用的最重要的貨運文件,其作用歸納為:①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締結運輸契約的憑證;②是承運人收運貨物的證明文件;③是運費結算憑證及運費收據;④是承運人在貨物運輸組織的全過程中運輸貨物的依據;⑤是國際進出口貨物辦理清關的證明文件;⑥是保險證明。
(三)航空貨運單的填開責任
托運人有責任填制航空貨運單。托運人對貨運單所填各項內容的正確性、完備性負責。由于貨運單所填內容不準確、不完全,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托運人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13條和第114條規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定或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四)航空貨運單的限制
一張貨運單只能用于一個托運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托運的由承運人承運的,運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貨人的一件或多件貨物。任何IATA成員都不允許印制可以轉讓的航空貨運單,貨運單上的“不可轉讓”字樣不可被刪去或篡改。
(五)交付貨物時收貨人異議的提出
(1)貨物的明顯損壞,應在發現損壞時立即提出,最遲在收到貨物后14天內提出;
(2)貨物的其他損壞,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
(3)貨物延誤,自其自由支配貨物之日起21天內提出;
(4)貨物沒有交付,自填開貨運單之日起120天內提出。
訴訟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從飛機應該到達之日當日起,或從運輸停止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否則即喪失承運人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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