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再生利用
方案設計基本規定
2.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方案設計應包括:
1. 確定再生水水源:確定再生水用戶、工程規模和水質要求;
2. 確定再生水廠的廠址、處理工藝方案和輸送再生水的管線布置;
3. 確定用戶配套設施;
4. 進行相應的工程估算、投資效益分析和風險評價等。
2.0.2 排入城市排水系統的城市污水,可作為再生水水源。嚴禁將放射性廢水作為再生水水源。
2.0.3 再生水水源的設計水質,應根據污水收集區域現有水質和預期水質變化情況綜合確定。
再生水水源水質應符合現行的《污水排入城市下道水質標準》(CJ 3082)、《生物處理構筑物進水中有害物質允許濃度》(GBJ 14)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要求。
當再生水廠水源為二級處理出水時,可參照二級處理廠出水標準,確定設計水質。
2.0.4 再生水用戶的確定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1 調查階段:收集可供再生利用的水量以及可能使用再生水的全部潛在用戶的資料。
2 篩選階段:按潛在用戶的用水量大小、水質要求和經濟條件等因素篩選出若干候選用戶。
3 確定用戶階段:細化每個候選用戶的輸水線路和蓄水量等方面的要求,根據技術經濟分析,確定用戶。
2.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方案中需提出再生水用戶備用水源方案。
2.0.6 根據各用戶的水量水質要求和具體位置分布情況,確定再生水廠的規模、布局,再生水廠的選址、數量和處理深度,再生水輸水管線的布置等。再生水廠宜靠近再生水水源收集區和再生水用戶集中地區。再生水廠可設在城市污水處理廠內或廠外,也可設在工業區內或某一特定用戶內。
2.0.7 對回用工程各種方案應進行技術經濟比選,確定最佳方案。技術經濟比選應符合技術先進可靠、經濟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則,保證總體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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