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重點考查考生綜合運用所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決公共衛生及其相關臨床醫學問題的能力。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
(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承擔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符合: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干考站,具備實踐技能考試條件,便于管理;
2.考試機構或組織應設候考室,并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站分布圖等;
3.考試機構或組織須設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每個考站和傳遞考生評分冊,保證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器材配置
1.公共衛生類:
(1)一般器械:聽診器、血壓計、手套、叩診錘、手電筒、皮尺、棉簽、隔離衣;
(2)醫學教學模擬人,需符合體檢、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按壓等操作需要;
(3)多媒體計算機;
(4)公共衛生專用配備器材:
1)余氯比色計;
2)微小氣候測定儀;
3)噪聲測定儀;
4)紫外線強度測定儀;
5)一氧化碳測定儀;
6)二氧化碳測定儀;
7)顯微鏡;
8)照度計;
9)噴霧消毒器;
10)X射線測定儀;
11)以上儀器使用時所需條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聲源、電源、接線板等;
12)消毒劑配制有關試劑和器材;
13)三角板、圓規、鉛筆、橡皮、半對數紙、坐標紙、草稿紙。
二、考試實施
(一)考試實施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試時間;
2.考點在準考證上注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類所需的離體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準考證”應考,考試機構或組織要嚴格把關,考前認真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并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進行測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值為100分,合格分數線為60分;
6.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過程中,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在體格檢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時,要男女考生分開,并至少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擔任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同一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醫院)。
三、考試內容與考試方式
考試采用三站式考試方式,測試時間共60分鐘,均采用隨機抽取試題的應試方法。
1. 第一考站
(1)考試內容:臨床基本操作技能。
(2)考試方法:采用考生隨機抽取試題、在模擬人上操作的方式進行考試醫學教育`網整理,考生需完成3項臨床基本操作。
2. 第二考站
(1)考試內容:公共衛生案例分析。
(2)考試方法:考生應試2個公共衛生案例分析,口試回答問題。
3. 第三考站
(1)考試內容:公共衛生基本操作技能,包括現場檢測、樣品采集、衛生處理和個人防護技能。
(2)考試方法:采用考生隨機抽取試題,現場操作的方式進行考試,考生需完成2項操作,1項為現場檢測或樣品采集操作,另1項為衛生處理或個人防護操作。
四、各站分數與考試時間
考站 | 考試項目 | 考試時間 (分鐘) | 分值 (分) | |
第一站 | 臨床基本操作技能 | 體格檢查 | 20 | 25 |
急救技術 | ||||
第二站 | 公共衛生案例分析 | 案例一 | 20 | 40 |
案例二 | ||||
第三站 | 公共衛生基本操作技能 | 現場檢測/樣品采集 | 20 | 35 |
衛生處理/個人防護 | ||||
合 計 | 6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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