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執行《山西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1]179號
各市委組織部,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局、公務員局,省直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山西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下發以來,對規范我省公務員考錄工作、促進公務員考錄的公平公正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貫徹執行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著制度落實不到位、監督機制不健全、訴求渠道不暢通的問題。特別是長治市發生的公務員體檢作弊事件,暴露出我省在公務員考錄中還有一些漏洞和薄弱環節。為進一步規范公務員考錄工作,經研究,現將貫徹執行《山西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資格審查問題
招錄機關應按照規定要求提出擬任職位的資格條件,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招錄機關提出的報考資格條件不符合公務員招錄的有關規定政策和職位要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說明相關規定和政策,提出意見,由招錄機關修改后以正式文件上報。如招錄機關未按公務員主管部門意見進行修改的,則暫緩相應職位的招錄。
報考省直機關及其垂管機構的,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和進入面試范圍的資格復審及考察,由招錄機關負責實施;報考市級及其以下機關的,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資格審查應指定專人負責,并對其進行考錄政策和業務培訓,掌握職位要求和資格審查的方法。對符合報考資格的,不得拒絕報名;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應說明原因給予答復;對考生提出異議的,應做好記錄匯總上報。
考生因報考資格未通過提出異議后,應嚴格執行公務員考錄工作實施方案的相應規定。屬于省級機關招錄的,由招錄機關負責處理;屬于市級及其以下機關招錄的,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做到客觀、公正、及時。在處理過程中,遇到疑難問題,可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請示。
二、關于考生體檢問題
報考省直機關及其垂管機構的,體檢工作由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報考市級及其以下機關的,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負責組織實施體檢的機關,應制定體檢工作方案,完善保密和監督措施,做好體檢組織工作。組織體檢時,應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不得連續兩年選擇同一醫療機構,體檢與復檢不得在同一醫療機構、由同一主檢醫生負責。
負責組織實施體檢的機關,應指導承擔體檢的醫療機構對體檢醫務人員進行考錄政策、技術標準、考錄紀律的教育培訓,做好體檢前醫療設備校正維護、場地封閉、人員引導等準備工作,簽訂責任書和保密協議。
承擔體檢的醫療機構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制定嚴密的體檢流程,選拔原則性強、思想作風好、業務精湛的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負責體檢的實施工作。其中,主檢醫生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體檢必須按規定進行,不得隨意增減項目。在體檢過程中,主檢醫生認為需要做進一步檢查方能作出判斷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對體檢結論不合格需要復檢的,須經組織實施體檢機關同意后,在另一醫療機構組織復檢,遇有疑難問題,需要組織會診時,承擔復檢的醫療機構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會診,做出結論,確保體檢客觀、公正。
三、關于職位遞補問題
職位遞補必須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的公務員考錄工作實施方案執行。因考生放棄、資格審查未通過、體檢或考察不合格職位出現空缺按規定可以遞補的,屬于省直機關招錄的,由招錄機關提出;屬于市級及其以下機關招錄的,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
對職位出現空缺需要遞補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直招錄機關應認真審查,做到依據充分,認定準確,并寫出專題報告。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收到報告后,認為需要核實的,報送機關應進一步核實;對存在疑問的,應專門聽取報送機關的匯報或組織調查核實。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遞補的,可按規定程序依次遞補。
四、關于受理申訴舉報問題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健全完善受理申訴舉報制度,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受理、處理公務員考錄中的申訴、舉報事項,不得推諉扯皮,敷衍塞責。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接到申訴舉報后,應對申訴舉報事項進行登記,區分情況,分別處理。對咨詢考錄政策的,應當場答復;對電話反映情況的,工作人員應耐心接聽,做好記錄,按政策規定作出解釋答復。對反映因報考條件、體檢或考察不合格而取消資格的,按職責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限時辦結;屬于下級機關或招錄機關受理的,應轉由下級機關或招錄機關限期辦理,并跟蹤督辦。未按上述規定受理申訴舉報、受理申訴舉報后不履行職責或對申訴舉報處置不當、且未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通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中共山西省委組織部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公務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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