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中所稱“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具體是指什么職位?
答: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報考人民警察的人員是哪些?
答:《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報考人民警察的人員如下: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4、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和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以上人員不得報考人民警察的崗位。
三、為何不同崗位有不同的年齡要求?
答:《公務員錄用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對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年齡條件作出了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的明確規定,同時規定本條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公安人民警察由于公安部對警銜授予年齡的限制一般為30歲以下,只有極特殊的人員超過30歲可以被公安部授予警銜,根據此情況,本次招考明確規定:公安部門若有特殊的年齡限制,均統一限制為29歲以下(因為授警銜的時間是被錄用1年以后)。
共青團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其普通工作人員一般也要求為青年,雖然團中央并未對青年進行明確的定義,但在實際操作時一般是把28歲作為“青年”的上限,因為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正式宣布確定5月4日為青年節時,曾指出慶祝青年節的對象為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相應為中學生、大學生、研究生、博士生,年齡基本為14-28歲之間。故本次招考也明確規定:共青團部門若有特殊的年齡限制,均統一限制為27歲以下(因為錄用后還有1年試用期)。
除公安和共青團部門進行以上年齡限制外,其余部門均按《公務員錄用規定》中18-35歲的年齡劃段操作。
四、去年以前畢業但有文件規定享受應屆畢業生待遇的,是否可報考要求2010年畢業生的崗位?
答:我省公務員招考對象并沒有“應屆”“非應屆”的字樣的要求,是按照崗位要求的畢業年限進行審核的,故如果是去年以前畢業的人員,不可以報考崗位要求2010年畢業生的崗位。
五、考上研究生,但是我不想讀,并且通知書已經發下來了,請問我還可以報考公務員嗎?
答:公告里已經說了,在讀的普通高校學生不可以報考,無論用什么學歷,畢竟本人還在讀。同理,在讀的其他學歷的普通高校的學生也不可以使用自己低級別的學歷報考,因為只要去學校報到了,就視為“在讀”,不符合報名條件。
六、公務員可以考公務員嗎?關于縣級及以下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報考本次考試有些什么注意事項?
答:具有五年以上縣級及以下機關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在本次考試時有專門的定向崗位予以招考。除定向崗位外,在職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崗位 。
這里的縣級及以下指的是所在單位為縣級或縣以下黨委及政府管理的機關。比如縣農業局,屬縣級及以下的范圍;而州農業局,雖然本身的行政級別是縣處級,但是州農業局為州級機關,不屬縣級機關,故州農業局下屬各內設機構或所轄的參公管理單位,不屬于本次招考所要求的縣級及以下機關的范圍。
縣級及以下機關公務員符合報考州市以上機關定向招考的條件,可以且僅可以報考州市以上機關定向基層機關公務員招考的崗位,不得報考其他崗位
已進行人員登記的縣級及以下單位里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符合報考州市以上機關定向招考的條件,可以且僅可以報考州市以上機關定向基層機關公務員招考的崗位,不得報考其他崗位。
未進行人員登記的縣級及以下單位里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不符合報考州市以上機關定向招考的條件,不可以報考州市以上機關定向基層機關公務員招考的崗位,但可以報考其他未定向基層機關公務員的崗位。
縣級及以下機關公務員或參公管理人員在資格復審時無須提供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但在資格復審時須提供縣級及以上組織或人事部門開具的本人為已登記人員的證明。
七、在聘的西部志愿者、特崗教師、三支一扶人員、選聘到村任職的大學生是否能考公務員?
答:選聘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公務員錄用或其他單位的聘用都不能凌駕于任何有效的合同之上,選聘合同存續期間是不能被錄用或聘用的。也就是說,你不可能一邊當公務員,一邊還有選聘合同在身,但是如果解除了合同,可以被錄用。
經省級選聘大學生到村任職工作辦公室研究決定,報名參加選聘到村任職考試的人員和已選聘到村任職的人員,不管是否滿服務期(即:包括今年選聘到村任職的人員在內),均可參加其余單位的招聘或錄用考試,一旦考上,組織人事部門都將與其辦理解聘手續。除選聘到村任職的大學生外,其余三類人員報考公務員后是否能辦理相關解聘手續,由各相關項目辦公室自行決定。
對于選聘到村任職的大學生在公務員考試時的一些具體規定為:2010年報名參加選聘到村任職考試的人員,在未簽訂合同前,不受合同約束,可以報名參加機關招錄公務員或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考試; 2010年報名參加選聘到村任職考試的人員簽訂選聘合同后,根據選聘合同的相應條款,只要被其他單位確定為擬錄用或聘用的公務員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選聘人員本人提出申請,各級人事部門即可與其辦理合同解除手續;2008年選聘到村任職的人員,可以按上述規定報考公務員或企事業單位人員,但由于2008年選聘到村任職的人員在2010年考試報名截止之時,未滿兩年服務期,故不享受筆試加分或定向招錄等優惠政策。
八、2010年云南省公務員考試有加分人員嗎?加分人員在資格復審時要攜帶什么證明材料?
答:2010年對少數民族的優惠照顧改為加大單設少數民族崗位的方式,不再進行加分照顧。我省2008年選聘的到村任職的大學畢業生,因在2010年公務員考試報名時服務期尚未滿2年,不享受筆試加分或定向招錄等優惠政策。2010年云南省公務員考試的筆試加分對象為:革命烈士及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及服務期滿2年以上的西部志愿者、特崗教師及三支一扶人員。報名人員的加分信息在資格復審時予以確認,屆時如確認考生填報虛假信息,則處5年禁考的處罰。對符合以上加分條件人員的加分政策如下:
1、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確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下同)筆試成績加5分,資格復審時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及戶口證明(需證明與烈士間的關系);對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報考人民警察的崗位時,筆試成績加3分,資格復審時需提供民政部門認定并頒發的《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及戶口證明(需證明與因公犧牲人員的關系)。
2、對從2003年開始在我省服務的“全國計劃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務期滿2年且考核合格的,筆試成績加5分。根據中央統籌考慮基層工作人員相關政策的要求,志愿者的服務期必須滿2年,服務期僅1年的人員不予加分;另外,服務地不在我省的志愿者,不享受我省的加分政策。符合上述規定的人員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資格復審時提供“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發放的《志愿服務證》(證上需有各縣項目辦考核合格的證明)。
3、對 “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云南省地方項目”服務期滿2年并獲金、銀、銅獎的人員,筆試成績分別加4分、3分、2分。符合規定的人員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資格復審時提供《志愿服務證》(證上需有各縣項目辦考核合格的證明)。
4、對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期滿2年并經考核合格后,筆試成績加4分。這部分人員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資格復審時提供《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
5、對在我省參加“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服務期滿的教師(以下簡稱“特崗教師”),筆試成績加4分。這部分人員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資格復審時提供《云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教師聘用合同書》。
以上所有加分項目不重復累加,如有多項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予以加分。
九、為什么今年一年期的西部志愿者不享受筆試加分?
答:根據2009年5月《關于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2號)和云南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從2009年開始,統籌考慮中央組織部牽頭組織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教育部牽頭組織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共青團中央組織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人員的政策及待遇的接軌問題。
目前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的服務期為3年,服務2年才享受公務員考試加分;特崗教師服務期3至5年,服務期滿才能加分;三支一扶人員的服務期2年,服務期滿方可加分。若志愿者僅服務1年就享受加分,與其他三項人員政策懸殊過大,故我省于2009年應開始調整相關加分政策。以后隨著統籌工作的深入,還會對以上四類人員的優惠和照顧政策進行統一調整。
十、在云南省外服務的我省生源的“西部志愿者”、“特崗教師”、“選聘到村任職的大學畢業生”和“三支一扶”人員是否享受加分照顧?
答:為統籌四項基層服務人員的相關政策,從2010年開始,在云南省外服務的以上四類人員,無論是否云南本省生源人員,在云南省公務員考錄期間均不享受加分照顧政策。
十一、什么是公安專業畢業生?
答:公安專業畢業生的界定標準:在本次招考時,公安專業畢業生指公安院校畢業生和非公安院校中的公安類專業畢業生,其中非公安院校里的公安專業僅指“痕跡檢驗、文件鑒定、痕跡鑒定、司法鑒定、物證、法醫學”等6個專業。
公安院校的界定標準:由國家或省級公安部門管理的普通高等院校,屬本次招考所稱的公安院校。各類“司法警官”學校屬司法部門管理、“水上公安”屬水利部門管理、公安海警高等專業學校屬現役部隊序列、海南警官中等專科學校及寧夏人民警察學校屬中等教育院校,不納入本次招考所稱公安院校范圍。公安院校里的成人教育學生及水上公安等非公安院校的學生,在報名時選擇“未在專業目錄中的專業”,并填寫院校和專業信息,提交后臺人工審核。
按以上標準確定的公安院校有以下33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鐵道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北京人民警察學院、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重慶警官職業學院、黑龍江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遼寧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安徽公安職業學院、山西警官職業學院、山東警察學院、江蘇警官學院、浙江警察學院、福建警察學院、湖北警官學院、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廣東警官學院、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四川警察學院、云南警官學院、貴州警官職業學院、陜西警官職業學院、甘肅警察職業學院、青海警官職業學院、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新疆兵團警官高等專科學校、新疆警官高等專科學校、西藏警官高等專科學校。
十二、什么叫國民教育畢業生?什么叫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在本次招考報名時對這兩類人員有些什么限制?
答:中國國民教育學歷,指國家承認的學歷。包括初等教育(小學)、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學)學歷。
目前我國的國民教育高等教育學歷分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
高等教育學歷文憑主要有三種,即: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即普通招生計劃高等教育學歷)、成人高等教育畢業 (結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結業)證書。 以上三類學歷證書由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獨立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含設在成人高等學校、軍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現代遠程教育的機構)、成人高等學校(即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干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設置的函授學院)、民辦學歷高校發給其所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的畢業生,以及由社會力量辦學單位發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另外,通過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在黨校、成人高校、軍事院校設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學歷文憑考試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以遠程教育形式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所頒發的畢業證書,以及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同樣予以承認。從1993年起,國家開始統一印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從2001年開始,我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管理實行電子注冊制度,并委托全國高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學歷電子注冊,2001年以后的學歷證書可以在中心注冊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www.chsi.com.cn)上查詢,在該網能查到的學歷即為國民教育學歷。其他凡與國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格式不符,如各級各類黨校頒發的“學歷”證書、各級各類軍校未經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行面向地方學員頒發的學歷、未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遠程教育學歷、各類學校頒發的“專業證書”、“學業證書”、“寫實性結業證書”和不具備高等教育資格的各類單位頒發的“相當于大專畢業”的證書等均不屬于國民教育序列畢業證書。
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包括:普通初等教育(小學)招生計劃畢業生、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招生計劃畢業生、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招生計劃畢業生。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畢業生簡稱普通高校畢業生,最典型的特征是畢業證上注明“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字樣。
通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國民教育畢業生包括了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
普通高中及中專畢業生,屬于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職業高中、職業中專等大專以下學歷,未納入普通高中及中專的招生計劃,不屬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
軍隊院校招收的地方學員,如未經中央軍委和教育部認定的,其學歷不予承認;雖經中央軍委和教育部認定,但沒有教育主管部門開具派遣證的,其學歷視為國民教育中的成人教育學歷,但不屬“普通招生計劃畢業生”。
通過國內網絡教育獲得的學歷,是否視為“普通高校畢業生”,須有教育主管部門的證明,若資格復審時沒有相關證明的,不能視為“普通高校畢業生”。
留學人員須在資格復審前取得各省(區)省一級教育部門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根據云南省教育廳的規定,經過教育部門學歷認證的留學人員,可以視為“普通高校畢業生”,留學人員在云南省的學歷認證地點為:云南省留學服務中心,電話為:0871-5151676。
根據2008年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黨校學歷不屬國民教育學歷。持黨校學歷的人員可報考“學歷性質要求”為“不限”的崗位。
十三、畢業時間怎樣計算?
答:畢業時間在資格復審時一律以畢業證書的落款時間為準(報到證、派遣證、就業登記證的時間不作為畢業時間的憑據)。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本該于2007年畢業,但中途由于某些原因延長了畢業時間,至2008年才拿到畢業證,那么這個人的畢業時間就是2008年。
十四、生源地或戶籍是否必須都滿足?
答:生源地的含義是指學生來源所在地。報考人員的生源地或戶籍在哪個州市,可以報考生源地或戶籍限制“本州市”的崗位。相關限制只到州市一級,不到縣(即,你在那個州市的任意縣,都符合那個州市的本項報名要求)。在招考條件中,生源地和戶籍,考生只需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
至于戶口發生遷移等具體情況是否屬符合條件人員,請詢報考地所在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
十五、資格復審如何開展?具體規定有哪些?
答:資格復審的時間在筆試成績公布后由各地根據當地的工作安排擇期公布。資格復審是對考生所持證明材料與網絡報名信息的一致性進行對比。屆時若有資料不符的人員,取消該人員面試資格,若考生填報虛假信息,將處以5年內全國公務員禁考的處罰。處罰情況舉例:2010年畢業但未能在資格復審時提交畢業證或類似畢業證的證明材料的,取消面試資格;2010年以后才畢業的,取消面試資格并按擾亂報名秩序行為處以5年公務員禁考的處罰。
由于面試棄權致使部分崗位達不到面試比例的,可從報考該崗位的筆試最低控制線以上人員中按筆試成績依次遞補。需開展遞補工作的州市,由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于資格復審前6天,在各州市相關網站公布遞補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名單。進入面試的人員自行放棄面試資格的,必須在報考地的資格復審開始7天前,向錄用單位的同級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提交(錄用單位為縣級及以下單位的,向州市級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提交)前述網站所附的《放棄面試申請表》(必須按該表格式填寫),同時,還需制作一份本人身份證的電子照片,將《申請表》和身份證的電子照片一同發送到各級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指定的電子郵箱(郵箱地址見附件),否則將被視為擾亂考試秩序的人員,5年內禁止參加全國范圍內的公務員考試。
資格復審后由于復審不合格,部分崗位出現不足面試比例的情況,還可根據筆試成績安排一次遞補,遞補人員名單由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在資格復審結束后2天內上網公布。本次遞補人員的資格復審時間為面試的當天。因遞補人員資格復審不合格或進入面試人員臨時缺考導致不足2:1比例的崗位,可進行等額面試。此類遞補人員若需放棄面試,必須于面試前2天將放棄面試的說明發送到指定的電子郵箱,未發送相關郵件的人員,與無特殊原因的面試臨時缺考人員一同視為違紀人員,5年內禁止參加全國范圍內的公務員考試。
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自行決定是否開展以上所稱的遞補工作。省級單位及監獄、勞教系統只開展資格復審之前的遞補工作,不開展資格復審后的遞補。駐州(市)縣的工商、地稅、質監部門遞補的政策執行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
資格復審時考生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準考證、筆試加分依據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崗位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2010年畢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如在資格復審時尚未取得畢業證的,可以提供學生證和所在學校開具的報名推薦表作為畢業證的輔助證明材料; 成人教育畢業生則必須于資格復審時取得畢業證書。資格復審時要求必須本人持原件進行復審。對于招考對象為基層機關公務員的崗位,報考人員不需要提供單位同意報名證明,其余已與用人單位確立用人關系的報考人員必須在資格復審時出具本人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
十六、公告中所稱“綜合成績的計算方法由筆試和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加權合成”,具體是如何計算的?
答:根據不同的考試科目,具體的綜合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1、報考普通公務員崗位人員的綜合成績合成辦法
考生綜合成績=[(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試成績+申論成績+筆試加分)/3]×50% +(面試成績×50%)
2、報考公安(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崗位人員的綜合成績合成辦法
考生綜合成績=[(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試成績+申論成績+公安基礎知識成績+筆試加分)/4]×50% +(面試成績×50%)
十七、體檢(體能測試)、考核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答:體檢(體能測試)、考核的具體程序如下:
1、體檢和考核人選的確定。各州(市)組織、人事部門和省級招錄機關按照筆試和面試合成的綜合成績進行崗位排名,按每個崗位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和與計劃招考數進行等額體檢和考察。
2、體檢。普通崗位公務員的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及云南省公安廳下發的相應規定進行體檢。監獄、勞教系統所有崗位均為人民警察崗位,報考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單位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執行。這兩份體檢標準根據我省實際,都有所調整。體檢時,體檢醫生與參加體檢的報考人員有回避關系的,應予回避。對于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全省公安機關考錄人民警察崗位的體能素質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根據《體能測試評分表》的項目和內容進行測評,測評結果設“合格”、“不合格”兩項,體能測試結果“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參與后續的體檢和考核。
相關體檢標準和公安人民警察的體能測試標準可在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www.ynrs.gov.cn)查詢。
3、考核。考核工作由招考機關負責。招錄機關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根據擬錄用職位要求,采取多種形式,了解被考核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工作態度、學習或工作表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對考核對象的報考資格再次進行復審。
若出現體檢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該崗位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順延該崗位面試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人員參加體檢和考核(招錄單位也可根據情況不進行順延)。
十八、哪些崗位是人民警察崗位?報考人民警察崗位的體檢和體能測試是怎樣的標準?
答:2010年所有公安、森林公安、監獄、勞教系統的崗位,全為人民警察崗位。報考公安及森林公安的崗位,筆試要多考一門《公安基礎知識》,報考監獄或勞教系統人民警察的崗位,筆試不考《公安基礎知識》。
只要報考的公安機關或森林公安機關的崗位,一律按公安人民警察的體檢和體能測試標準進行體檢和體能測試。報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崗位的人員,不進行體能測試,按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標準及我省的調整條款進行體檢。
十九、請問在民企上班,但戶口和檔案跟該企業沒任何牽連,就簽過勞動合同的,在資格復審時需要交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嗎?可不可以在報名時以待業人員身份參加報名,不填有工作單位啊?
答:如果你報的崗位不需要基層經驗的話,當然可以用待業身份填報。否則,你必須有基層工作過的證明。不一定非得到原企業,能證明你在原企業工作的人事代理機構如人才中心的證明也是有效的。
二十、報考了普通機關公務員還能報考法檢系統公務員招考嗎?
答:因為考試時間在一起,所以不可能同時報名。
二十一、什么是未就業證明?
答:未就業證明可以為如下任意一種:
1.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原件(為大學畢業生需要辦理的離校手續之一)
2.報到證(可到省教育廳辦理)
3.到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憑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原件或報到證開具的未就業證明。
二十二、部分職位要求通過外語四、六級,由于四、六級改革后只有分數,未定通過與否,請問如何判定?
答:部分招考職位要求外語四、六級合格或有證書,按國家外語四、六級考試改革的有關精神,四、六級考試改革后總成績426分及以上在本次公務員招考時算為合格(因四六級考試的滿分為710分,按60%折算即為426分)。
二十三、什么叫基層工作經歷?如何計算基層工作經歷的時間?
答:基層工作經歷的界定:在各類縣及縣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在各類企業、社團組織、農村或城市社區、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的經歷均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本科畢業后就業一段時間又考上普通招生計劃研究生繼續深造,并于2010年畢業的人員,視為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若其工作性質及時間符合基層工作的規定,其基層工作經歷也予以承認(類似人員以此類推)。
十七屆四中全會規定了加大從基層考錄的力度,今后公務員考錄時很多崗位要求必須有基層工作經歷,為保證錄用到真正在基層工作一定時限的人員,所以從今年開始嚴格按月界定基層工作年限。
在州市及以上機關(含參公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的經歷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失業或待業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工作經歷的基礎計算單位為“月”,未滿12個月的,不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10年3月,計算基數為“月”(典型例子:2009年4月30日參加工作至2010年3月1日解聘的人員,算工作了12個月,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而2009年5月1日參加工作至2010年2月28日解聘的人員,僅算工作了11個月,不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
部分招考職位要求具有5年以上基層機關連續工作經驗,這類職位定向招考縣級及以下機關的在職公務員,要求機關公務員工作經驗不能中斷,同時要求任公務員(包括試用期公務員)的時間為2005年3月31日(含)以前。
基層工作經歷可以是以上所稱的不同基層單位工作時間的累計。
基層工作經歷由《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予以證明,必須由所在單位或檔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開具(資格復審時提交),凡在面試以后階段出現單位不同意放行的情況,一律視為考生填報虛假信息,將處以五年禁考的處罰。
二十四、西部志愿者、特崗教師、選聘到村任職的大學生及“三支一扶”人員如何計算基層服務時間?
答:以上四類人員在報考有兩年基層工作經驗要求的崗位時,服務年限可視為基層工作經驗,計算方法與基層工作年限的計算方法一樣,按照服務合同逐月進行真實的服務期計算。
例1、2008年5月參加服務工作,至2010年3月,其服務期為23個月,不享受加分照顧,不視為有2年工作經歷;
例2、2008年4月參加服務工作,至2010年3月,其服務期為24個月,部分兩年期即按規定可享受加分照顧的人員可以享受加分照顧,同時視為有2年工作經歷。
二十五、普通高校就讀期間的工作經驗是否視為基層工作經驗?
答:基層工作經驗,指的是畢業后正式的工作經驗。在普通高校就讀期間工作經歷,視為社會實踐經驗,不視為基層工作經驗,當然,這里的在校的社會實踐,特指普通招生計劃的學生在校的社會實踐。如果是成人教育在職參加的學歷教育,其就讀期間依然從事正常的單位工作,這不屬于社會實踐,其工作經歷有效 。
二十六、不是說對少數民族定向招考嗎?為何有的崗位只限漢族?
答:僅限漢族的崗位只有西雙版納州,該州針對少數民族的定向崗位比例已經遠遠超過50%,為保障漢族考生的權益,故專門對少量崗位單限了漢族。
二十七、公告或簡章內的各類“限制”條件,是只招滿足限制條件的人員,還是不招限制條件的人員?
答:公告或計劃內的各類“限制”條件,是只招滿足所限條款的人員,即:“限制在……范圍內招考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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