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簡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自治區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6347名主任科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一、報考條件、招考對象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即:1976年8月22日至1994年8月22日期間出生,具體年齡要求詳見《2012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職位表》);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報考職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報考人員須符合公布招考職位的全部條件。
(二)招考對象
1.新疆戶籍或生源的普通院校畢業生(部分職位面向全國,具體內容詳見職位表);
2.新疆普通院校的內地生源畢業生;
3.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包括:在新疆服務的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員和選聘到村任職的普通院校畢業生(含村村都有大學生工程人員);上述人員中服務期規定一年的滿八個月以上,服務期規定二年的滿十六個月以上,服務期規定三年的滿二十四個月(服務期計算截止時間:2012年8月22日)。
4.自治區統一選派到鄉鎮且仍在鄉鎮工作的公務員或選調生的配偶;
5.具有新疆戶籍人員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駐疆部隊(含武警、公安現役部隊)現役軍人的配偶或子女。
8.報考面向企業工人職位的人員,是指面向自治區國有大中型企業生產一線崗位工作滿三年的優秀工人,或從技能崗位選拔到生產一線管理崗位的人員(詳見職位表備注欄說明)。
所有報考人員所持畢業證書須是國家、省、市、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認可的學歷,軍隊院校畢業生須是在部隊服役期間入學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屬招考范圍:
1.自治區統一選派到鄉鎮工作未滿6年服務期的在職公務員;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3.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在公務員考錄過程中有違紀行為的;
4.現役軍人,未滿3年的在職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5.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6.曾經考取公務員但在試用期內因違規、違紀和考核不稱職被取消公務員錄用資格的、錄用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或離職(無論是否辦理辭職手續)未滿3年的考生。
二、時間安排(均為北京時間)
(一)報名、繳費時間
1.網絡報名、資格初審時間:2012年8月22日10︰00—8月28日18︰30。
現場報名、資格初審時間:2012年8月21日10:00—8月26日18:30(具體內容詳見附件1)。
2.繳費時間: 2012年8月23日10︰00—8月29日18︰30。
(二)筆試時間:2012年9月15日-16日(具體時間和地點詳見準考證)。
(三)筆試成績公布時間:2012年10月12日18︰30。
(四)資格復審時間:2012年10月22日—10月24日,每天10︰00—18︰30。
(五)面試時間:2012年11月3日—11月7日,每天上午10︰00,下午15︰30正式開始。
(六)體能測評(人民警察職位)、體檢、考察時間:2012年11月8日起開始。
(七)公示時間:2012年11月下旬。
官方文件:2012新疆面向社會公開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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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考程序
招考主要有報名確認與網上資格初審,筆試,資格復審,面試,體能測評(人民警察職位),體檢,考察,公示,錄用等程序。
(一)報名確認與網上資格初審
1.報名方式
采取網絡報名和現場報名兩種方式。
網絡報名:具體方法請登陸新疆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查閱《報名流程》。
現場報名:報考人員持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報考職位要求的相關證書、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5張及報考費,到指定地點報名。具體內容、要求詳見附件1。
2.網上資格初審
報考人員根據招錄職位需求,結合自身條件,登陸新疆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報名時填寫報考基本信息,并根據網絡程序的提示確認是否符合職位資格條件。
3.相關費用
根據新價非字〔2000〕25號文件規定,報名參加公務員招錄考試的主要費用包括:
(1)報名筆試費
報名費15元,筆試費每科40元。
對享有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有關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經筆試所在地人事考試中心確認后,可減免部分筆試費用。
(2)面試費40元,進入面試環節的報考人員自行承擔。
(3)體檢費按照體檢醫院的標準,進入體檢環節的報考人員自行承擔。
4.要求
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4號令)規定,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如考生個人不符合招考職位條件,提供個人信息不實,資格復審期間一經查實即取消面試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及相應的處理。
(二)筆試
1.筆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公共科目:《申論》、《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報考法官、法官助理、檢察官職位的人員需加試《法律專業知識》。法官、檢察官職位《法律專業知識》成績須達到最低合格分數線,最低合格分數線在公布筆試成績時一并公布;
報考各級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特警)職位,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需加試《公安基礎知識》。
使用維吾爾語文字答題的考生需加試《漢語基礎知識》,該成績不計入筆試總成績。取得中國漢語水平等級考試HSK6級及以上或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MHK三級甲等及以上證書的報考人員免試《漢語基礎知識》。職位明確要求“中國漢語水平等級考試HSK6級”或“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MHK三級”以上其他級別的,詳見職位表備注欄內說明。
(1)《申論》:150分鐘,滿分100分;
(2)《行政職業能力測驗》:120分鐘,滿分100分;
(3)《漢語基礎知識》:60分鐘,滿分100分;
(4)《法律專業知識》:150分鐘,滿分100分;
(5)《公安基礎知識》:90分鐘,滿分100分。
2.筆試加分
使用國家通用文字(漢語)答題的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塔吉克族、達斡爾族、烏茲別克族、塔塔爾族、俄羅斯族報考人員在筆試總成績上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條件,已加分并入闈面試的人員,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條件,因個人原因沒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試要求
考生須按準考證標明的時間、注意事項及有關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準考證按時參加筆試。證件不全,不得進入考場。
4.筆試試卷命制
用國家通用文字(漢語)、維吾爾文字統一命制。
5.筆試合格最低控制分數線
根據筆試成績總體情況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筆試合格最低控制分數線。
(三)資格復審
1.面試入闈人員確定
在筆試合格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則確定面試入闈人員:招錄1至2人的職位,按照1︰3的比例確定;招錄3至10人的職位,按照1︰2的比例確定,11人及以上的職位,按照1︰1.5的比例確定。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職位,按實際人數確定面試入闈人員。
缺考一科、《漢語基礎知識》或《法律基礎知識》不合格的考生不能進入面試。
2.面試入闈人員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是對報考人員所持證明材料與網絡報名資格初審信息的確認和審核。
資格復審產生空缺職位的,可在本職位筆試合格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的報考人員中按照排名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面試入闈人員需持下載的《報名表》、準考證以及身份證、畢業證和招考職位需要的其他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資格復審部門進行復審,其中:
(1)免試《漢語基礎知識》的人員,須提供國家頒發的中國漢語水平等級考試HSK6級及以上或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MHK三級甲等及以上證書;
(2)報考法官、檢察官職位的人員,須提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3)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須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公室(團委)相關證明;
(4)自治區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含村村都有大學生工程人員)和“三支一扶”人員須提供地州市以上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證明;
(5)自治區統一選派到鄉鎮且仍在鄉鎮工作的公務員或選調生的配偶須提供縣(市)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選派公務員或選調生身份證明和結婚證等相關材料;
(6)在職人員須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
(7)駐疆部隊(含武警、公安現役部隊)現役軍人的配偶須提供結婚證、本人身份證以及現役軍人所在師級及以上部隊干部部門或軍務(警務)部門開具的現役軍人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現役軍人的子女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現役軍人所在師級及以上部隊干部部門或軍務(警務)部門開具的現役軍人證明、現役軍人子女關系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
(8)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須提供援疆干部證明及結婚證或子女關系證明等材料原件、復印件;
(9)新疆戶籍人員配偶或子女須提供配偶或父母新疆戶籍證明、結婚證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材料;
(10)報考面向工人職位的人員除提供學歷證書等職位要求的相關材料之外,還須提供企業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復印件等材料。
3.資格復審部門
(1)自治區區級機關及垂直管理系統負責本機關、本系統職位的資格審查;
(2)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全區各級法院法官職位以及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職位的資格審查;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負責本院機關、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派出院及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檢察院職位的資格審查;
(3)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考錄職位、人民法院法官以外職位,以及人民檢察院考錄職位的資格審查。
(四)面試
1.面試組織
面試工作由資格復審部門、地區,按照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2.面試要求
參加面試人員面試開考前30分鐘到指定的候考地點集中。面試開考后到達的,取消面試資格。
面試合格分數線為60分,成績當場公布,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3.總成績計算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筆試科目數×50%+面試成績×50%。
4.專業測試
需進行專業測試的職位(具體見職位表備注欄),專業測試成績不超過面試成績的50%。在面試結束后,由招錄地州市、區級招錄機關具體組織。
(五)體能測評(人民警察職位)
報考各級各類人民警察職位(含公安、勞教、法院、檢察院等)的人員,須按要求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按招考職位計劃人數1︰2的比例,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人選,凡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進入體能測評。成績當場公布,不合格者不予錄用。體能測評標準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見附件2)執行。
(六)體檢
1.體檢組織和標準
按招考職位計劃數1︰1的比例,由自治區和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到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
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見附件3)執行。
報考各級各類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見附件4)執行。
2.體檢要求
體檢人員根據所報考職位,按照自治區招錄單位或相關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通知要求,須提前1天到指定地點報到。
招錄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疑問時,允許提出復檢要求。復檢申請應在接到體檢結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經地州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在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國家規定不作復檢的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用。因體檢不合格職位出現空缺的,在該職位面試、體能測評(人民警察職位)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排名依次遞補。
(七)考察
黨群系統各招錄機關及地區、自治區區級機關及垂直管理系統、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對體檢合格的人員按規定進行考察。考察人員應填寫《2012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考察表》(可登陸新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新疆黨建網站下載),并報本職位資格復審部門。
因考察不合格職位出現空缺時,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在該職位面試、體能測評(人民警察職位)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排名依次遞補,并進行體檢、考察。
(八)公示
自治區招錄單位、各地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在面試、體能測評(人民警察職位)、體檢、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員中確定擬錄用人員,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新疆黨建網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
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辦理擬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可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九)錄用
對公示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依據公務員法及自治區《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公務員初任培訓工作的意見》規定進行初任培訓,由用人單位組織“雙語”培訓,“雙語”考核合格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需要調劑的職位,面向社會統一發布。具體的調劑辦法屆時可查詢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調劑公告。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擬錄用人員與原單位之間簽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須由本人自行與原單位按相關約定解除,否則不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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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督、紀律及其它要求
(一)自治區及各地州市紀檢監察機關對考錄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二)參加考錄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員,與考生之間有親屬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考試利害關系的,實行公務回避。
(三)對違反規定的考官、工作人員以及報考人員按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違反考錄紀律或填報虛假信息報名的報考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資格或錄用資格,并處以一定年限內或終身禁考公務員的懲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報考人員在報考過程中,應及時登錄相關網站了解考錄工作進程、查詢有關事項的公告并按要求登錄網站修改或確認信息,若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負。
五、招考信息發布
招考信息均通過官方網站進行發布。其中:
(一)網絡報名、成績查詢通過新疆人事考試中心網站(http://www.xjrsks.com.cn)進行。
(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過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黨建網站(http://www.xjkunlun.cn)以及招考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
本《簡章》確定的時間、地點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發生變化的,均以上述三個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六、政策解釋
本《簡章》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具體問題解答,自治區區級機關及垂直管理系統職位由各機關、各系統負責;地州市職位由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有關事項詳見各附件。
附件:
1.現場報名地點和聯系電話
2.《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
3.《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4.《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
5.人民警察職位報考說明
6.咨詢、服務、監督電話
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 疆 維 吾 爾 自 治 區 公 務 員 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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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