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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公務員考試《綜合管理》考點精講(2)

發表時間:2014/1/27 9:21:57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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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公務員考試《綜合管理》考點精講(2)

  2010年上海市公務員考試筆試將于3月27日舉行,為助廣大考試備考一臂之力,提供了針對上海市公務員考試《綜合管理》考點精講供考生查閱。本文為上海市公務員考試《綜合管理》考點精講——公共行政的主體。

  一、公共行政主體的概念

  公共行政的主體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的公共管理組織。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不屬于公共行政的主體。公共管理組織除國家行政機關外,還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權的獨立行政機構和法定組織。

  國家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機關,由不同的層級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政府的不同層級構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體,發揮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負責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全國鐵路、國道等全國性的公共事務;地方政府則負責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如地方鐵道公路、地方基礎設施、地方醫療與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務。我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本居住地區的公共產品的提供,如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和公共衛生等。

  公共行政主體不等于行政機關,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成為行政主體。

  二、公共行政主體的分類

  從名義上享有公共行政權力和具體行使公共行政權力的角度分析,國家行政管理的主體又可以分為四種:

  1.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2. 政府各行政機關。政府各行政機關的公共行政權力是通過法律規定以及在法律規定之下的政府內部授權獲得的。

  3. 行政首長。各國政府行政機關通常實行首長負責制。因而,行政首長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在實際執行上都是公共行政權力的一種主體。行政首長可以分為四類:

  (1)政府首腦。

  (2)政府首腦以下的高級政務類行政首長(各職能部門部長)。

  (3)政務首長以下的各級常務首長。

  (4)由憲法和有關法律所特別授權的一部分官員,主要是指主持人事行政事項的少數首長。

  4. 政府普通公務員

  三、公共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特征

  公共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公共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征:

  第一,公共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第二,公共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第三,公共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一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我國,公共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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