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依法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12〕22號)精神,現就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黨的機關、行政機關、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在職職工(含非在編人員,以下同)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所需資金由原經費渠道解決。
二、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1993年工資改革時隨工資發放的保留津補貼、老糧貼,規范后發放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津貼)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未達到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繳費費率按0.5%執行。
三、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其人事勞動關系的認定,以單位編制、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為準。
四、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等仍按工傷發生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符合政策規定的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我市同期同等工傷職工最低標準的,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至工傷職工最低標準,待遇支付渠道不變,今后按照我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政策執行。
五、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作,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積極穩妥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本通知實施后國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二 ○ 一 二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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