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公務員考試的《公共基礎知識》體系中,關于行政法部分的復習是重中之重,考生在復習過程中往往注重復習了《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但是卻忽略了對其中《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的復習。鑒于此,將對公共基礎考試中涉及的《行政許可法》部分的重要考點,以法條加真題的形式給考生做重點梳理,使考生在復習備課過程中能抓住重點,有的放矢。
第一、關于《行政許可法》的適用
【重點法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權屬登記也不屬行政許可)
【意思分解】
特別注意第3條第二款規定的不適用行政許可法的情形。把握該問題,注意從以下兩方面:一是其他機關不限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必須是受其“直接管理”,比如教育部對中國人民大學。二是涉及的事限于“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
【真題回顧】
89、下列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范圍的是( )。(2008年安徽公務員考試真題)
A 、老王下崗后自謀出路,想自己開一個小飯館,于是向工商局提出申請,工商局經審查,發給了老王營業執照
B、 公安交通部門根據李某的申請,發給李某駕駛執照
C 、某大學希望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撥款對學校擴建,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予以審批
D 、進出口食品檢疫機關,對某公司的出口食品鑒定后,貼上檢疫標簽
第二、關于行政許可設定權的考核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快捷記憶】法律法規院決定,省章許可臨時性。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意思分解】
第十四、十五、十七條實際是表達的是這樣的意思:
1、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只能是臨時性的)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真題回顧】
100、下列規范性文件中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是( )。(200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真題)
A、法律 B、縣級政府的決定 C、行政法規 D、地方性法規
通過研究歷年真題發現,以上知識點在考核方式主要以選擇題的方式出現。因此,考生在備考過程要把真題對照法條,掌握重要考點,以便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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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