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內蒙古公務員面試成績的計算
考生面試成績為每位考官所給分數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
進行專業加試的職位,按照面試成績占80%、專業加試成績占20%的比例合成考生面試總成績。
凡面試時實際到場參加面試的人數與錄用人數等額的職位,該職位考生的面試成績須達到本人面試所在考場(同試題、同考官組)所有考生的面試平均成績,方具有錄用資格。
2011年內蒙古公務員體檢和體能測評
1.體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進行。其中,報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以及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的,還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檢查有關體檢項目。
體檢在自治區或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報考自治區機關(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的考生,體檢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單位的自治區主管機關組織實施;報考盟市及以下機關(單位)的考生,體檢由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考生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真的,取消其錄用資格。考生體檢不合格或被取消錄用資格的,從該職位參加面試的考生中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
2.體能測評。報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教機關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在面試后和體檢前,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人社部發〔2011〕48號)和國家公務員局考錄司《關于錄用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體能測評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公考錄函〔2011〕28號)對報考者統一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體能測評后出現的缺額,從報考該職位參加面試的考生中,按照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并補充進行體能測評,遞補只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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