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12月23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這次修改將著力解決行政訴訟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讓“民告官”不再那么難。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司法作為糾紛解決主渠道的主體地位不突出,公民尋求司法外救濟的行為較為頻繁等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不愿當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有些地方甚至造成了“信訪不信法”偏差。
三中全會提出,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在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三中全會精神的契機下,人們對行政訴訟法的此次修改充滿期待。
為破解“立案難”,草案擴大了受案范圍,將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糾紛,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進一步明確列舉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不予受理。同時明確可以口頭起訴,也方便了當事人行使訴權等。
為破解“審理難”,草案完善了管轄制度,規定了集中管轄和提級管轄的規定。這些規定也是貫徹落實三中全會提出的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具體體現。
為破解“執行難”,草案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公告”和“拘留”是兩個重要舉措,將有效促進“執行難”問題的解決。但草案也明確這僅限于“社會影響惡劣的”情形。
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黨依法執政是前提,各級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是關鍵。只有不斷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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