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不是刑法術語,而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針對涉及職務違法犯罪的新情況,做出的一種新的概括和表述。在廣義上,職務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職務行為的犯罪;狹義上,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到懲處的行為。認真總結這些年反腐敗斗爭的成果,深刻分析當前防治職務犯罪面臨的形勢,不得不指出,健全有效的防范體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一、加強社會預防
“最好的社會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預防職務犯罪,可以采取以下具體的社會預防措施。
1、發揮教育的先決作用。
防范職務犯罪,教育是基礎。預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艱難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教育起著正本清源的作用,可以防止人們誤入歧途。
2、加強制度建設的基礎作用。
在當前,著重要加強一些重點領域的制度建設。如完善政務公開制度,積極探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努力遏止寄生在行政審批權上的腐敗;完善行政許可制度,規范政府的行政行為,解決審批過多的問題;對涉及國計民生、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等重大項目的決策要充分公示、論證,廣泛聽取民意;不斷縮小行業之間過分懸殊的收入差距,避免少數人為改變自己的經濟能力而不擇手段實施商業賄賂行為。
3、突出監督的關鍵作用。
首先,強化法律監督和專門監督的作用。加強紀檢監察制度的改革,完善人大、檢察等法律監督,加強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作用,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
其次,暢通群眾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渠道,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壓力。
其三,構建全國上下一致的國家預防腐敗網絡。設立專門的國家預防腐敗機構十分必要,而且全國上下各級都要設立類似的機構,專司反腐倡廉的宣傳教育、制度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以及在反腐敗上抓一些源頭性工作,建立高效、公正、權威的國家預防腐敗網絡。
4、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探求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治本之道。
預防職務犯罪,關鍵要從體制的角度去根治腐敗問題。重點解決好以下問題:一是改革權力過分集中的領導體制和決策體制,重點是加強黨內民主,以黨內民主的實踐來推動民主政治建設。二是改進政府間的管理體制,努力實現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的有機統一。三是推進政務公開,促進執政方式法治化。制定相應的法律和程序性規定來規范黨組織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關系,使各級黨組織和黨的干部嚴格依法辦事,依法執政。
二、強化立法預防
1、為適用打擊賄賂犯罪的現實需要,有必要通過立法解釋的形式將“賄賂”的范圍作擴大解釋,把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悉數納入賄賂的范圍。
2、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修正,取消“為他人謀取利益”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之規定。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就意味著在公權和私利之間進行了非法交易,便是侵犯了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和玷污了職務行為的純潔性,就構成受賄罪。
3、建議立法機關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進行修改,使其與貪污賄賂犯罪的法定刑保持一致。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統一量刑規則,統一全國對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量刑幅度,嚴格緩刑的適用,確保正確適用刑罰。
4、立法強化對舉報人的保護。通過立法采取有效途徑和方法支持有關單位和人民群眾依法行使舉報、控告的權利,防止、杜絕打擊報復舉報人,保證和促使舉報人及時揭露職務犯罪。
三、加大司法打擊力度
在當前職務犯罪仍處于高發期的情況下,必須加大司法打擊力度,通過打擊來促進預防。
1、賦予檢察機關以機動偵查權,增設誘惑偵查、技術偵查和測謊等特殊偵查措施,不斷擴大收集職務犯罪證據的范圍。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誘惑偵查措施只能用來作為揭露既往職務犯罪的手段,一般不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因誘惑偵查措施而實施的犯罪事實作為定罪量刑的事實依據;對測謊措施的適用,嚴格其條件、程序,明確測謊結論的證明力。
2、加大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組織協調,加強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之間對職務犯罪案件的信息通報和反饋。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國際交流與協作,加大反洗錢力度,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控,徹底堵住貪官污吏洗錢的渠道,徹底掐斷腐敗分子的退路,才能對潛在的不法之徒以有力震懾。
3、嚴肅法紀,抓好大案、要案的查辦。對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違反黨紀的案件,領導干部濫用權力、貪污賄賂的案件,利用人事權、司法權、審批權謀取私利的案件,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以及金融、工程建設、土地管理、房產交易、礦產開發、政府采購的案件,必須及時查處,加大打擊懲處力度,使腐敗分子無藏身之地。認真依法判處自由刑和財產刑,使其在政治、人身自由、經濟上都付出極大代價,增加職務犯罪的“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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