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北京社招公務員考試申論范文三:
治理要“疏”“堵”結合
——關于北京市城市攤販管理的思考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攤販管理已經成為我國城市化過程中面臨的一道難題。城市小攤販的“違章擺賣”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占道經營,妨礙交通;擺賣產品質量不易把關,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有時還會造成環境污染,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對此,我們的城管部門進行了不遺余力的“嚴打”,但此類現象依然屢禁不止。
對此,我們不禁要問:是什么原因導致了此類現象在“嚴打”下依然屢禁不止呢?戴斌老師認為流動攤販的形成,有歷史、文化、社會、經濟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在歷史上,流動攤販是城市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其存在是有一定的傳統繼承性的。在文化上,有些馬路攤點還帶有深厚的歷史文化背景,如北京著名的秀水街。而從社會的角度看,失業者和低收入者的大量增加是從事流動攤販工作的主體增加的原因之一。而從經濟角度看,一方面廣大市民日常生活需要流動攤販,另一方面,經營馬路攤點的資金與技術要求都很低,為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及進城務工者提供了大量就業崗位,也是城市低收入者的主要生活來源。在供需雙方之間強大的力量之下,形成了目前的“城市攤點經濟”。
那么針對以上種種原因,我們應該如何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呢?戴斌老師認為應該采用疏堵結合的方式,既要治理處罰,也要教育引導,建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實行區域分類管理。可以將市區劃分為三類:“絕對禁止區域”、“相對禁止區域”、“允許區域”,對于長期形成的不太影響交通和居民休息的區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允許其經營。
第二,實行人員分類管理。對老年人及殘疾人,應以教育宣傳為主,原則上不做處罰;對確有生活困難的攤販,幫助其轉換崗位,合法謀生。
第三,對于流動攤販,要規范管理,要在允許擺攤設點的地區強化后勤服務,如統一管理,供應水電,做好衛生保潔工作等。可以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用,用于服務開支。
第四,攤販出售商品的質量和衛生狀況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檢查范圍。
第五,要改變處罰方式,明確處罰標準。城管執法人員必須改變過去的簡單的處罰方式,對于大部分誠實勞動者的違法占道經營行為可改用批評教育的方法。
第六,在“不影響交通、不影響市容、方便群眾生活”的前提下,對開放的背街小巷攤區進行統一規劃定位,統一經營設施,統一經營時間,統一垃圾收運,就近引導零散。
綜上所述,實際上,要解決流動攤販問題,就像治理江河一樣,更多的時候,“疏導”比“圍堵”更為有效。事實已經證明,只有“疏堵結合”才能解決屢禁不止的“違章擺賣”現象。因為在生存問題難以解決且擺攤設點有利可圖的情況下,“違章者”不會輕易退出。因我們的城市管理者應對“擺攤者”行為進行合理有效的約束,才能引導其朝著有利于社會環境的方向發展。
范文寫作指導三:這是戴斌老師按照傳統的“三段論”來撰寫的一篇申論范文。基本的寫作討論是:描述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對策。這是一個比較容易操作的寫作模式,目前絕大部分的范文都基本采用這一寫作模式。但目前來說,這一傳統的寫作模式正在受到巨大的沖擊,因為現在不少省份的題型都有了一定的變化,原本比較通用的“三段論”的寫作模式未必適用于所有的申論考試。比如之前2006年下半年舉行的針對北京應屆畢業生的公務員考試,其申論題目就是以“從我國聽證制度說開去”為副標題,自擬主標題,寫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當時戴斌老師就曾撰文“可承受未必可接受——從我國聽證制度說開去”,而這篇文章戴斌老師并沒有采用“三段論”的傳統手法,而是“探究式”的申論寫作模式。為什么呢?因為從“說開去”我們就可以判斷,這篇文章重點不在于“策論”部分,而在于“說理部分”。重點是要把“道理”講清楚,講透。戴斌老師面對所輔導的所有學生都是強調希望廣大考生不要“完全”“依賴”傳統的“三段論”,但要以“三段論”作為其中一種“重要的”的寫作模式,而不是“全部的”模式。考試一定要認真審題,看清題目要求再落筆。當然,戴斌老師必須承認的是,作為“三段論”來說,其操作的“可行性”和“簡易性”要遠遠超過戴斌老師所極力提倡的新寫法“探究式”的申論寫作套路。但“探究式”的申論寫作套路其“綜合表述效果”和“說理性”卻遠遠超越“三段論”。因此,從長遠來看,戴斌老師還是希望廣大的考生在備考的過程中能盡可能多地掌握更多的寫作模式,以有效應對目前正在變革中的公務員申論考試。
附:戴斌老師撰寫的2006年下半年北京公務員考試申論范文:
4.以“從我國聽證制度說開去”為副標題,自擬主標題,寫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40分)
可承受未必可接受
——從我國聽證制度說開去
現今,在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聽證制度已日益成為當今我國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對社會各方面產生廣泛和深刻的影響,尤其是在與廣大群眾日常生活休戚相關的價格領域。在1998年,我國《價格法》首次將聽證制度引入我國價格決策過程,明確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定價、政府定價時,應舉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的聽證會,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從這幾年價格聽證制度的具體實施來看,可以說幾乎所有的價格聽證都是關于漲價的,而漲價的理由也幾乎都千篇一律,最核心的、似乎是無可反駁的一條就是“價格的升幅在人民群眾收入的可承受范圍”。但我們不禁要問:“價格的升幅在可承受范圍就一定是在可接受的范圍嗎?”“老百姓可以承受這個價格就代表可以接受這個價格嗎?”答案當然是,未必。因此在這樣一個情況下,聽證制度就顯得很有必要了。因為在所有的價格調整里,不一定都是合理的。不能說老百姓口袋里的錢多了,就要多賺一點。如果老百姓收入的增長,是要帶動老百姓生活質量的提高,而不是帶動物價的上漲。因此,筆者認為價格的調整不應與經濟直接掛鉤,而應重拾“價值規律”的精神和原則,對價格與價值不相符合的產品或服務,就要對其價格進行調整。
說到這里,就引申出這樣一個問題,聽證的目的是為了作出合理的價格調整。而價格調整就有調高和調低兩種可能。而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幾乎沒有降價的聽證會。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無論哪個國家,無論其市場經濟如何得完善,都必定存在某些商品價格不符合價值的情況,價格過高或過低都有可能。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處于初級階段,還有許多方面,尤其是價格形成機制上還存在著不足,這也是價格聽證制度需要存在的重要原因。但現在問題的關鍵是我們國家不可能只存在價格低于價值的情形,是必然存在價格高于價值的情形。如果價格聽證制度只聽證漲價而不聽證降價,那么就等于價格聽證制度只發揮了其一半的效用,這與我國引進該制度初衷是違背的。
回顧聽證制度的發展歷程,誠然,如能源價格升高帶來的煤氣價格聽證、出租車價格聽證,其最后獲得漲價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值得支持。但我們也要看到,如電信、電力等壟斷行業導致的高通信費、高電價是否也應該在聽證制度的范圍內呢?聽證的結果除了讓老百姓多掏錢外,能否出現讓老百姓少掏錢的情況呢?答案當然是可以的,關鍵是誰來捅破這張窗戶紙呢?
讓政府來要求降價嗎?這似乎是可以實施的一個對策,但我們不可以忘記,政府主要作用是要調整市場,而不是控制市場。在聽證制度中,政府是“裁判員”,但如果讓政府在作為“裁判員”的同時,再要充當“運動員”的角色去主動要求降價,是不合適的,甚至可以說是不公平的。
那么讓老百姓自己去嗎?似乎站在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作為利益關系人,老百姓應該自己站出來,因為降價后的受益者是老百姓。但這里存在一個問題,老百姓可是一個很大群體,誰來向聽證會提出降價的要求呢?所有的老百姓都可能去聽證會嗎?當然不能。那么這就需要在老百姓這個群體中找到一些代表去參加聽證會。那么誰最能代表老百姓去提出降價的要求并參加聽證會呢?答案是確定的,有一類人是最能代表老百姓,那就是我國的全國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無論從民意的角度,還是從法律的角度,由人大代表來代表群眾提出降價要求是最合適的。而一旦降價的聽證會能夠與漲價的聽證會一樣被廣泛地接受,聽證制度才能完全發揮其效用,成為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金鑰匙”,使價格的調整更趨合理,讓“可承受”的價格變動真正成為“可接受”的價格變動。
綜合評析:以上這篇文章的寫法就是探究式申論范文的寫法,考生可能會敏銳地發現戴老師所寫的上面這篇范文,其文章部分并沒有專門的“策論部分”,因為“說開去”,并沒有限定必須要“說到對策上”去,而且題目要求也沒有限定必須寫對策。因此,“議論文”并不等同于“策論文”。戴斌老師認為,我們在寫議論文的時候,并不一定要寫相關的對策,實際上,“文章本天成”,寫文章如果過于拘泥于形式,就會帶有“八股文”的味道,這是與國家設立公務員考試的初衷是違背的,同時我們要明確“議論文”不是“策論文”,這一點戴斌老師希望廣大考生能夠有所區別地看待。其實申論文章的核心關鍵在于“言之有理”。因為原因也罷,對策也罷,都需要“言之有理”才可得分,而“言之無理”或“言之無物”的空洞性文章往往得分不高。對此,希望廣大考生在備考中注意對文章“說理性”的練習。最后戴斌老師祝廣大考生在公務員考試中考出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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