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材料:繼中國彩票爆出史上最高中獎紀錄3.599億元的獎金之后,浙江溫州一彩民又以5.65億的獎金刷新了這一紀錄。
2006年2月,美國“強力球”彩票中出3.65億美元大獎,被內布拉斯加州8名肉聯廠工人中得,得知中獎后,其中三名工人立即辭去了肉聯廠的工作。
2010年8月22日,一位來自意大利斯卡納區德彩民中得“超級大樂透”的頭獎,獎金達1億4780萬歐元,創下歐洲有史以來彩票頭獎金額最高的記錄。
國外頭獎上不封頂,外國的彩民很少成倍投注,中獎難度很高,經常一兩個月頭獎連續空缺。最關鍵的是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卻經常會在傳媒上看到數千萬甚至上億美元大獎得主咧著嘴的笑臉,其姓名、身份等并未“隱私”。在彩票業非常發達的美國,《記錄公開法》明確規定中獎者必須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個人資料。這樣一來,彩民對中獎者身份知根知底,就不會產生暗箱操作的質疑。
但是在我國,88注倍投、100注倍投等使很多人產生疑問,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是否侵犯了公眾的知情權?也有人認為,在我國現在國情下,公開彩民信息是不合理的。
請你們小組就此進行討論,是否該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
【試題類別】本題是一道典型的兩難類無領導小組討論題目。兩難類的題目給出的是一對彼此矛盾的觀點,比如本題的“公布”和“不公布”。要求考生在二者之間選擇一個觀點并給出充分的理由。
【考察要素】在兩難類的無領導討論中,考生被測試的素質主要是綜合分析能力、語言表達能力、說服力、協調能力和儀表風范等。
【解答思路】兩難類無領導小組討論題的考察要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分析能力,無論是公布還是不公布個人信息,都有一定的道理,題目中也給出了一些支持理由,這時候要充分利用好給出的材料,分析的同時在自己的知識儲備中找出可以佐證相應觀點的理由。第二,語言表達能力,無論是在陳述階段還是自由討論階段,表達自己觀點時都應該流利順暢,語速不急不緩,措辭準確有節度,內容有邏輯有條理。第三,說服力,無領導小組討論不是辯論賽,因此很多辯論式的技巧在無領導小組討論中是行不通的,討論的目的是達成一致意見而非說服其他人一定遵從自己的想法,因此要掌握好說服的度,要記住,是“拉”而不是“推”。
【參考解析】
個人陳述階段
觀點1:不應該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
各位考官,各位考生,大家好!我認為不應該公布大獎中獎者個人信息。理由如下:
第一,從法律意義上看,根據2008年3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彩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零售者以及其他因職務或者業務便利知悉中獎者個人信息的人員,應當對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彩民、福彩機構如違反,要受到相應處罰。這說明我國已經將彩票中獎者的信息視為隱私保護。彩票中獎屬于個人隱私,中獎者對自己中獎的個人信息有公開的權利,也有不公開的權利。其他人對中獎金額,中獎號碼等個人信息以外的中獎信息享有知情權,但對于個人隱私部分不屬于知情權的范圍。
第二,外國對于彩票中獎的公布是其本國的行為,在我國國內,國情決定,對個人信息的公布一定要慎之又慎。不公開彩票的中獎者利大于弊,不公開除了保障中獎者的隱私,還可以相對保障中獎彩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如果每期中獎者的姓名、居住地都被公布,其后果可能是現在社會無法承擔的。
第三,公布大獎得主的理由主要是公開、公平,但是貿然公布這些個人信息,是否就能保證公眾對大獎的公平、公正的肯定?公開的信息不可能太詳細,那么少量的信息,并不能消除公眾對福彩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懷疑。事實上,福彩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也很小。為了部分民眾的猜疑改動法規法律,也不符合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不利于法治社會建設。
綜上,我認為彩票中獎者身份不應該公布個人信息。
觀點2:應該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
尊敬的各位考官,各位考生,大家好。我的觀點是,應該公布大獎中獎者個人信息。我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的。
首先,公眾要求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是在88注、100注倍投大獎之后產生的需求。這種中獎方式即使在國外也是比較罕見的,因此才有對中獎者個人信息的關注,無非是懷疑福彩中心是否在其中做了手腳或者有其他可能。福彩中心及其他相關部門理應給公眾一個交代。
其次,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個人信息的披露并未給中獎者帶來人身財產不安全的隱患。事實上這種披露是有分寸的,不可能將中獎者所有隱私暴露于眾目睽睽之下。而且我也相信,法制社會下,公然搶劫中大獎者概率并不大,正如富豪榜上的富豪們,在被公布了財產信息之后并沒有產生混亂。
最后,適當披露中獎者的個人信息并不是對隱私權的侵犯,恰恰相反,這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一種保護。這與現行法律并不相悖,因為現在執行的《彩票管理條例》并未最終定稿,所以基于民意和社會現實,可以考慮公布中獎者的部分信息。
自由討論階段
破冰者:3號考生在自由討論階段第一個發言。他的觀點是不應該公布,并將理由作了總結,總結為五點:一是國情不同,二是中獎者自身,三是社會安全,四是福彩事業,五是法制建設。作為破冰者,3號很好地把握住了自己的角色定位,比較全面地總結了不應該公布的理由,為其在接下來的討論中成為領導者做了比較好的鋪墊。
4號是第二個發言的。事實上4號考生第一次發言并沒有把握自己的定位,只是簡單地復述了一遍自己在個人陳述階段的論點,他的論點是應該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
真正的組織者,1號考生比較沉穩地發言。1號將7位考生的觀點進行了記錄和歸類,一共有兩個考生贊成“應該公布”,分別是4號和7號;其余考生贊成的是“不應該公布”。由于3號總結的非常好,接下來他請7號再闡述下觀點,以便大家討論。
組織者的任務是組織大家完成討論,控制進程。當討論偏離我們討論的主要矛盾時,組織者應該適時的提醒和引導,使討論更加有效率的進行下去。同時在發言過程中,對于發言次數比較少的成員,應當適當分配時間給他機會發表自己的看法。組織者要記住,觀點不但可以改變,而且在成員已經傾向一種觀點時應該主動改變。同時,為了更快的達成一致意見,組織者應當妥協并說服少數成員達成一致意見。形式大于內容!
7號考生言語比較流暢,邏輯思維能力很好。他從專業的法律角度指出,公布中獎者者信息并不是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我國現行的法律也沒有相關的條文,而是只在《管理辦法》的征集意見稿中有所涉及。不公布中獎者隱私,更多的考慮是基于安全因素。但是安全因素可以用很多其他辦法解決,而且公布信息并不是要公布中獎者所有隱私,只是相關不涉及隱私的信息。
7號在整體的討論中扮演了意見貢獻者的角色。意見貢獻者適合兩種考生:一是沒有清晰定位思想,發言主動性不強的考生;二是語言能力較強,頭腦比較清晰有條理。
3號此時接著7號的發言,對7號的發言進行了質疑:安全因素如何“用其他辦法”解決?法律要依據國情,貿然修改是否不符合社會現狀?
接下來7號和3號進行了比較熱烈的交鋒。在兩人僵持的時候,2號考生出來進行協調。2號考生是一個文靜的女生,她語速比較慢,但是很能抓住矛盾的中心。3號和7號的主要爭議在于中獎者的安全如何保護,她建議兩人不妨聽聽一直沒說話的5號的意見。
協調者:當兩方討論糾結于非主要矛盾問題時,或者就某一點僵持不下時,協調者應該調解紛爭,將思路和討論引導到主要矛盾和宏觀層面,使討論繼續進行。適合做協調者的考生應該心理素質比較好、注意禮儀風范,善于抓住問題核心來疏導爭辯雙方。
5號考生很緊張,說話不是太利落。他反復解釋了幾句自己的觀點,并未跟上總體的思路。1號考生此時提醒他對安全問題發表意見,5號思考后未發表意見。
1號此時抓住場面,建議大家確定總體的思路,他提出應先詳細歸納一下應該和不應該的理由,然后就一些焦點短暫討論,最后得出一致意見。大家對此表示認同。
接下來,由3號考生再次把不應該公布的理由詳細闡述了一遍。2號補充了一點,認為還應該考慮上對道德層面的影響。理由歸納為六點。
7號對應該公布的理由進行了歸納,但歸納的理由不多。一是公眾應該享有知情權、二是福彩事業的公開透明化進程。
2號此時提醒道,自由討論的35分鐘還剩下15分鐘,建議用5分鐘的時間充分陳述,5分鐘的時間達成一致,剩下5分鐘進行預總結演練。
2號此時成為了時間控制者。時間控制者的主要任務是建議討論時間的分配,同時適時的提醒成員時間剩余,也是表達自己意見、體現對進程和時間的把控能力。
在剩下來的時間里,3號和4號對7號的理由進行了反駁,7號據理力爭。2號提醒10分鐘的時間快到了,1號作為組織者,建議7號考生是否從大局出發,放棄自己的觀點。7號在思索之后決定放棄自己的堅持,為大局同意不應該公布。5號考生始終不發表意見,1號征詢其是否還有別的想法,5號說支持大家。至此小組得成一致。
1號建議由2號作為總結,7號和4號都表示支持。2號預總結了一次,然后站起來準備向考官進行匯報。至此自由討論結束,用時34分鐘。
總結陳詞階段
觀點1:支持應該公布
很榮幸能代表這個優秀的小組做總結發言。全體成員通過35分鐘的熱烈討論,得出如下結論:應該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
首先,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保障。尤其在投注方式引起猜疑的現實下,公布中獎信息不但是對輿論的積極回應,也顯示了對民意的重視程度,能夠引起廣泛反響。
其次,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也是對福彩事業的一種推動。福彩的目的是推動福利事業的進步,而整體的公開透明化,無疑是非常有利于這個進程的。
再次,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不是要暴露中獎者的各種隱私,而是借鑒國外的做法,部分地披露中獎者愿意公開的信息,在與中獎者溝通之后,事實上并沒有增大安全隱患。只要謹慎、認真,公開中獎者個人信息是完全可行的。
因此,小組得出一致意見,認為應該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在討論過程中,所有成員集思廣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每個人在討論中都受益匪淺,同時為達成最終目標做出了積極的貢獻,最終得出這一討論結果。匯報完畢,謝謝各位考官!
觀點2:支持不應該公布個人信息
很榮幸能代表這個優秀的小組做總結發言。全體成員通過35分鐘的討論,得出如下結論:不應該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
首先,從中獎者個人意愿來看,愿意公布信息的少而又少。究其原因,財產屬于中獎者個人的隱私,而對個人財產隱私應該予以保護,這在法律法理上都是有據可依的。
其次,基于我國的國情,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很可能會引起較大的不安全隱患。彩票中獎所得畢竟不同于正常財富積累,難說會不會造成刑事案件,引發社會混亂。
最后,我們還要說明,并不是不公布個人信息就無法證明福彩的公開公平性。我們可以采取很多其他措施,比如輿論監督等,確保福彩事業健康、有序。
因此,小組得出一致意見,不應該公布中獎者個人信息。在討論過程中,所有成員集思廣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每個人在討論中都受益匪淺,同時為達成最終目標做出了積極的貢獻,最終得出這一討論結果。匯報完畢,謝謝各位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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