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了幫助考生順利通過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小編特編輯整理了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科目《土地估價相關知識》我國的公司債券的發行知識點,希望在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中,助您一臂之力!
(1)基本條件。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
(5)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6)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募集資金的投向。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而《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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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