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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征地補償費是被征地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與農民的生計大事息息相關。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補償費,是本文試圖探究所在。首先分析征地補償費的性質及構成。其次分析征地補償費應由誰組織分配,應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組織分配,還是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不同的性質和構成,是否應區別對待。再次對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分配征地補償費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公平、公正對待每一位村民,不存在歧視,法律、法規是否得到正確的實施,尤其應注意村民自治權與村民同等待遇是否協調一致。最后對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應如何解決提一些看法。
由于精神文明的不斷建設,公民素質的日益提高,公平、公正是每個現代公民要求得到的待遇,也是每個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利。隨著農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大量農業用地被征用。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補償費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為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如果未能妥善處理,有可能隱發大范圍的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利因素。因此,各相關部門應十分慎重對待。筆者試圖從自己經辦的一系列農村征地補償費糾紛案出發,總結一些這類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尋找解決問題的相應對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無法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亦無法對需要安置的人員進行安置,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在提留百分之三十后將其余百分之七十分配給村民,二者沒有區別對待。多數村民委員會將百分之七十的補償款發放到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給各村民。少數的村民委員會直接將百分之七十的補償款支付給村民。還有一部分人認為應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防止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無故扣留村民的補償款。
筆者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時應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故以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土地補償費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以村民委員會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土地補償費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分配方案后,將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單位,征地單位可根據該分配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根據法律規定,安置補助費應當發放給未被統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員個人。故安置補助費只能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分配因產權人、種植人相對比較明確,一般不存在很大的爭議,產生糾紛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具體分配方式一般分為二種:一是由分有責任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無論其承包的責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誰承包的責任田被征用,就歸誰所有。在實際分配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常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決定少數人不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利,該部份人不服決定而產生糾紛。
第一種分配方式的糾紛主要有:
1、已出嫁的婦女,因丈夫屬居民戶而無法將戶口遷入男方處,戶口未遷出,但因出嫁而被收回責任田,在分配時以其及其子女(隨母落戶,未分得責任田)沒有責任田為由決定不予發放;
2、已按風俗舉行婚禮但未辦理結婚證的婦女,因未辦理結婚證而未將戶口遷出,但仍以其已出嫁為由決定不予發放;
3、已離婚的婦女,戶口未遷出男方處,以其已離婚為由決定不予發放;
4、因考上大中專院校而將戶口遷出且被收回責任田,在分配時以其沒有責任田為由決定不予發放;
5、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將戶口遷回,因居民戶與農業戶不在同一個村民小組,雖然在同一個村,但其原村民小組以戶口已遷出本小組為由決定不予發放;
6、因為服刑而決定不予發放;
7、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因其未分得責任田而決定不予發放或少分;
8、新出生的人口,因其未辦好戶口手續或雖已辦好戶口手續但未分得責任田而決定不予發放;
9、遺贈扶養協議的受遺贈人將本人及家庭成員戶口遷入遺贈人處,以便于雙方共同生活照顧遺贈人的生活起居,受遺贈人已分得的責任田被征用,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以受遺贈人及其家庭成員非本組織成員而決定不予發放;
10、因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其他糾紛,該組織利用職務便利予以扣留。
第二種分配方式的糾紛主要有:
1、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均不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繼續承包經營責任田,該責任田被征用后的補償費因部分村民不同意發放給繼承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敢發放;
2、承包人死亡后,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責任田并繳納相關稅費,該責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繼承人以已盡贍養義務為由要求分得屬已死亡的承包人份額內的土地補償費。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
既然法律已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筆者認為有權參與分配的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唯一依據。在第一種分配方式中,應注意區分如下幾種情況:
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戶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戶口遷入親戚處;
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4、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又將戶口遷回,已屬居民戶,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戶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
5、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6、確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戶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征地補償費產生于其出生之后,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針對第一種分配方式的其他主要糾紛,筆者認為:
1、服刑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利不受剝奪,不應當以其正在服刑為由拒絕發放;土地估價師考試網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扣留村民的合法財產,確實存在其他糾紛應通過正當途徑、合法程序解決。
對第二種分配方式的主要糾紛,筆者認為:承包人死亡后,繼承人可繼續承包經營責任田,但該責任田被征用后的補償費,繼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須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責任田后調整相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調整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才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當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享受村民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村民義務。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首先應查明征用土地是否辦理了合法的審批手續,合法的財產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筆者審理的原告林全祿、林梅娟、林耀耀三人與被告龍巖市新羅區西陂鎮西山村八組征地補償費糾紛一案,發現西山村在征用林梅娟、林耀耀的責任田后,仍要求該二人繳納該責任田的相關稅費。根據法律規定,耕種了責任田,才需要承擔相應的稅費,責任田被征用后不可能繼續耕種。故本案應查明征用土地的相關審批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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