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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與法規輔導:課堂筆記三(5)
(十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修改(掌握)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審的內容
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規劃成果評審小組,對各項成果進行檢查評審。評審的內容如下:
(1)是否充分體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2)上一級規劃下達的各項土地利用控制指標是否得到落實;
(3)各類用地協調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結構調整依據是否充分,調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區是否科學、合理;
(5)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分解與各類非農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是否緊密銜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補平衡掛鉤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7)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研究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論述是否清楚;
(8)規劃圖內容是否全面,編繪方法是否正確,圖面是否整潔清晰;
(9)采用的基礎資料是否準確、可靠。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的機關分別為: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1)報國務院批準的
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②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2)報省級政府審批的
國務院批準權限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授權審批的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例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人民政府批準。(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縣級
B.市級
C.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級
D.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級
答案:D
解析: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權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審核批準后,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劃,是本區域內各級政府部門和土地使用者必須遵循的規范。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規劃將會出現不符合形勢的情況,必須對規劃進行修編。由于規劃的嚴肅性,規劃的修改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土地用途”。
(2)考慮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需要一定的時間,為了保證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及時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同時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土地管理法》還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是,如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的建設用地項目,改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由國務院批準,則仍需報國務院批準修改。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批準。(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原批準機關
B.原批準機關的上級機關
C.地方人民政府
D.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
答案:A
解析: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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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