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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關于印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114號)
為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關于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點)的通知》(中辦廳字〔2005〕14號)要求,部研究制訂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現予印發,自2006年8月1日起試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1.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范;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范執行。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流轉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2. 引用的標準和文件
下列標準和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范中引用而構成本規范的條文。本規范頒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使用下列各標準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8508—2001《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國土資發〔2000〕30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
國土資發〔2001〕255號《全國土地分類》
國土資發〔2004〕232號《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3.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
(8)《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9)《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10)《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中紀發〔2004〕3號)
(1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
4. 總則
4.1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內涵
本規范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范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范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2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
(2)誠實信用。
4.3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4.4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組織實施
4.4.1 實施主體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4.4.2 組織方式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式:
(1)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行辦理;
(2)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指定或授權下屬事業單位具體承辦;
(3)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交易代理中介機構承辦。
4.4.3 協調決策機構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集體決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出讓中的相關問題,集體確定有關事項。
4.4.4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由符合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條件并取得資格的人員主持進行。
4.4.5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1)公布出讓計劃,確定供地方式;
(2)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4)編制出讓文件;
(5)發布出讓公告;
(6)申請和資格審查;
(7)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8)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9)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交付土地;
(10)辦理土地登記;
(11)資料歸檔。
4.5 地方補充規定
地方可對本規范做出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5. 公布出讓計劃,確定供地方式
5.1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供地進度安排,分階段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落實到地段、地塊,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以及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ww.landchina.com)上公布。
5.2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
5.3 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意向用地者)應當根據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5.4 用地預申請
為充分了解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并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并通知提出該宗地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于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5.5 根據意向用地者申請情況,符合4.3規定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4.3規定條件的具體宗地,可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
對具有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開發建設要求較高、僅有少數單位和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招標方式,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
采用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對土地使用者有嚴格的限制和特別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6. 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6.1 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等,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量、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建設時間等。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明確各類具體用途、所占面積及其各自的出讓年期。對于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最終使用者為不同單位、個人的,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合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對于多種用途很難分割、量終使用者惟一的,也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確定出讓年期。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