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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一)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
一、本《標準》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準。
二、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進行減價修正。
例題:根據國發[2006)31號文件的有關精神,國家統一制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這里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是指( )。2009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A.工業用地評估價不得低于的數值
B.工業用地出讓底價和成交價均不得低于的數值
C.工業用地出讓底價的實際數值
D.工業用地出讓成交價的實際數值
答案:B
解析: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規定,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
三、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四、對低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于本《標準》。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標準》的前提下,制訂并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及時報部備案。
六、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各省(區、市)要依據本《標準》,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調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
七、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本《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部將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標準》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附件:1.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略)
例題1:現行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對下面所列的( )具有直接限制作用。(2009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A.工業用地拍賣出讓底價
B.工業用地抵押價格
C.收回劃撥工業用地的補償價格
D.工業用地租賃價格
E.工業用地的監測點評估價格
答案:AD
解析: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對低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于本《標準》。
例題2: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規定,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 )執行。
A.30%
B.50%
C.60%
D.70%
答案:A
解析: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
(二)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號)
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工業用地出讓前應當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進行評估,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土地供應政策和最低價標準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二、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筑系數超過《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
例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工業用地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情況正確的是( )。(2009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A.在工業用地出讓前,可以不進行土地估價,直接根據最低價標準確定出讓底價
B.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工業項目,且自行完成前期開發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的90%執行
C.在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建設工業項目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的80%執行
D.對各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答案:D
解析: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
三、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工業項目是指在產地對農、林、牧、漁業產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項目,具體由各省(區、市)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類范圍內按小類認定。
四、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的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五、工業項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條規定擬定的出讓底價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六、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盡快制定公布本省(區、市)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對個別縣、市(區)基準地價末級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確實低于《標準》的,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省(區、市)縣級行政單元總數,按照總數小于50的不超過5%,其它不超過3%的原則,控制擬調整縣、市(區)的數量,統籌組織測算、論證和平衡,提出明確意見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報部備案后,可以按當地實際執行最低價標準。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目錄與按行業分類小類認定的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項目目錄需一并報部備案。逾期未備案的按《標準》執行。
七、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及時掌握出讓價格等土地供應信息。對違反最低價標準相關實施政策、低于標準出讓工業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例題:國土資發【2009】56號)規定,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 )執行。
A.40%
B.50%
C.80%
D.90%
答案:B
解析: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