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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有多種情況,但是不少評估人員在進行評估時往往以帳面值作為評估值,致使在建工程未被公正客觀地反映出來。本文提出為正確評估在建工程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準備工作。
一、在建工程的分類
1、停工項目。對于停工項目,首先要調查清楚停工的原因:是主動還是被停工;是資金問題、技術問題還是供應問題;是暫時停工還是長期停工。然后在此基礎上,對在建工程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進行確定。
2、竣工項目。這類項目與固定資產十分相似。
3、施工項目。大多數在建工程與正在施工的項目,區別在于進度不同。
二、在建工程的帳面值分析
在建工程的帳面值內涵較為復雜,它既包括預付材料款和應付設備款,同時也記錄在建工程中的應付材料款和應付設備款,它既包括直接費用又包括間接費用,前期費用和資金成本等。可見,在建工程帳面值與在建工程的實際價值(或重置價值)是有差異的。因此以帳面值為評估值與實際價值是不相符的。就帳面值而言,由于在建工程會計核算的是應收應付制,而在建工程實際價值是按實際投資值來計算的,兩種不同的核算方式,必然使得在建工程的帳面值與實際價值之間存在差異。這種差異是一種權利或義務,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負值(正值是建設單位的債權,負的是建設單位的債務)。如:一個在建工程剛打好一根樁(假定價值1萬元),建設單位已預付給施工單位100萬,其在建工程帳面值為100萬。這個在建工程如果以帳面價值為評估值則為100萬,如果以形象進度來評估則為1萬,差額99萬即為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債權。當然這是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但是如果建設單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規范,以帳面評估值或將在建工程帳面拆分為在建工程實際價值和相應的債權(債務)來評估得出的結果是一致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將帳面價值作為評估值。但是對于較大的在建工程還是不以帳面值為評估值為妥。
三、已竣工的在建工程與固定資產的差異。
從成本的角度來看,兩者僅相差驗收、權證取得等。也就是說,已竣工的在建工程與固定資產在評估價值上不會有很大差別,為什么將兩者區別開來,理由如下:
1、竣工在建工程只能要采用重置成本法或收益現值法,而固定資產可以采用市場比較法,重置法和收益現值法。
2、在運用收益法評估在建工程的收益要低于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即不僅要從完成程度上打折,還要從預測收益上打折。由于不確定因素太復雜,所以宜采用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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