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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估價相關知識輔導:利潤形成的核算
利潤形成的核算
企業應設置“本年利潤”科目,核算企業利潤(或虧損)總額。該科目借方登記由“經營成本”、“銷售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和“投資收益”(借方余額)等損益類科目轉來的數額,貸方登記從“經營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投資收益”(貸方余額)等損益類科目轉入的數額。
利潤分配的核算
利潤分配是對企業一定時期的凈利潤(所得稅后的利潤)進行的分配。企業當年的凈利潤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是企業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達到注冊資金的50%時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提取比例可由企業自行制定。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在提取公積金、公益金之前,企業不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順序分配:
①支付優先股股利;
②按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企業按上列順序分配以后,剩余部分為未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可以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也可以留待虧損年度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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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