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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
一、關于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必要性
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目的是為征地補償提供依據,直接為征地服務。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要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及農用地等級等因素,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縣域范圍為主),在主導性農用地類別和耕作制度條件下,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及相關附加收益為主要依據進行測算。以統一年產值標準為基數,同時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需要等其他條件,確定補償倍數,計算征地補償費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制訂時要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進行測算。已經完成了農用地定級的地區,應充分吸收農用地定級成果。已按《農用地估價規程》完成農用地征用價格評估的地區,要充分考慮評估結果。要盡量采用多種方法分析測算,合理確定一定區域范圍內的統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保障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貫徹落實《決定》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等文件精神,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同地不同價、隨意性較大等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各地對此項工作務必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力爭在2005年年底完成本地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及公布工作。
二、關于推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區域
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較強的基礎性工作。各地要本著開拓創新、因地制宜的原則,積極推進這項工作。東部地區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制訂區片綜合地價;中、西部地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也應積極推進區片綜合地價制訂工作;其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三、關于制訂和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步驟
(一)制訂方案,加強協調。
(二)全面部署,科學測算。
(三)評審驗收,搞好平衡。
(四)審查備案,統一公布。
四、關于制訂和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合理確定不同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文件的有關規定,從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農民生產和生活實際需要出發,妥善處理征地補償標準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法定補償標準與農民補償要求之間的關系,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要防止以制訂和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為由,壓低征地補償標準。
(二)做好省域內征地補償標準的總體平衡工作。各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科學測算的基礎上,按照同地同價的要求,合理確定和平衡省域內各地(市、州)之間及各市(縣)之間征地補償標準的差異;要認真研究處理因各地征地補償標準發布時間及測算方法等不同造成標準水平出現差異的機制和方案。
(三)認真依法組織聽證工作。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擬訂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必須要組織聽證。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要在認真做好實地調研和科學測算的基礎上,廣泛聽取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群眾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注意與過去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測算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應注意對過去依法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尤其是對1999年至2004年期間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認真分析和客觀借鑒,防止新、老征地補償標準之間差距過大而導致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例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要求制訂并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主要是為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 )問題。(2006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A.安置措施不落實
B.征地補償同地不同價
C.征地補償標準偏低
D.征地費用分配不合理
E.征地補償標準隨意性較大
答案:BCE
解析:法規考核點。《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5]144號) 規定,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保障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貫徹落實《決定》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等文件精神,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同地不同價、隨意性較大等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
附件1: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測算指導性意見(暫行)
一、概念及內涵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市、縣行政區域為主),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
統一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費用的主要依據。征地補償費用在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區位、當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原征地補償標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進行計算。
統一年產值標準適用于集體農用地征收補償測算,集體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和國有農用地補償測算可參照執行。
二、基本原則
(一)主導性原則。選擇主導的地類和耕作制度進行測算,用主導農用地收益反映測算范圍內的農用地客觀收益。
(二)適當從高原則。在依據現狀農作物產值測算的同時,適當考慮改進生產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協調平衡原則。考慮土地等級狀況,與當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水平相協調,與原征地補償標準相銜接。
(四)公開聽證原則。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要求,依法組織聽證,廣泛聽取各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基本要求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分兩個層次制訂,一是市(縣)統一年產值標準,以市(縣)行政區域為基本單元制訂;二是市(縣)內分區域年產值標準,把市(縣)劃分為不同區域,確定各區域年產值標準。
(二)市(縣)統一年產值標準為控制性標準,在省內進行綜合平衡;市(縣)分區域年產值標準在市(縣)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形成。
(三)分區域年產值標準不設地塊修正體系。
(四)統一年產值標準應設定基準時點,一般3~5年調整一次。
例題:依據有關規定,統一年產值標準應設定基準時點,一般( )年調整一次。(2008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A.2—3
B.3—4
C.3—5
D.4—5
答案:C
解析:統一年產值標準應設定基準時點,一般3~5年調整一次。
四、工作步驟
1.確定測算范圍;
2.確定主導耕作制度和主要農作物年產量;
3.確定主要農作物價格和年產值;
4.確定市(縣)統一年產值標準;
5.確定市(縣)分區域的統一年產值標準。
五、主導耕作制度和主要農作物年產量的確定
(一)主導耕作制度的確定
主導耕作制度包括土地主要復種方式和主要農作物種類。其中,主要土地復種方式根據土地的復種面積比例情況確定,主要農作物種類在土地復種方式的基礎上根據種植面積進行判斷。
注意事項:
1.確定主要土地復種方式時,如果某種復種方式(如一年一熟)的面積超過市(縣)范圍內耕種土地的60%,可以確定該復種方式為主要復種方式;如果市(縣)范圍內具有一種以上主要復種方式(面積超過30%),可選擇其中2~3種作為主要復種方式。
2.確定主要農作物種類時,如果某一種農作物種植面積超過70%,可以直接確定其為主要農作物;如果有一種以上主要農作物(超過30%),可選擇其中2~3種作為主要農作物。
3.主導耕作制度還可以通過查閱《農用地分等規程》附表得到。
(二)主要農作物年產量的確定
主要農作物年產量為其前三年產量的平均值,農作物年產量數據通過抽樣調查采集。
注意事項:
1.在具體調查時要考慮抽樣點分布的均勻性和代表性,同時還要對農用地的附加收入(如養殖、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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