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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與法規輔導:課堂筆記四(16)
(2)關于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1)農業生產安置
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2)重新擇業安置
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3)入股分紅安置
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4)異地移民安置
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3)關于征地實施監管
1)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2)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配合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征地批后監督檢查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因征地確實導致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積極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例題:() 對憲法進行修改時,首次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征收的概念。
A.2002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
B.2003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
C.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
D.2005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
答案:C
解析: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對憲法進行修改時,將憲法第10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首次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征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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