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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關于印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73號)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國土資源部1999年印發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同時停止執行。
一、本決定書按宗地核發。
同一項目用地依據規劃用途和項目功能分區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二、本決定書第二條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21010-2007)規定的土地二級類填寫。
三、本決定書第四條中,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由劃撥宗地的平面界限和豎向界限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劃撥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填寫。
劃撥宗地的豎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
四、本決定書第十五條中的規劃、建設條件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依據市、縣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填寫;城市規劃區外的單獨選址項目或線性工程,可依據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條件填寫。
五、本決定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
六、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妥善保管本決定書,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向簽發機關申請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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