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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調整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6]48號)
一、進一步明確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范圍
新增建設用地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征收標準繳納。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范圍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準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
因違法批地、占用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認定的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征收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二、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和征收標準
從2007年1月1日起,新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詳見附件1。同時,根據各地行政區劃變動情況,相應細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細化后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詳見附件2。
三、調整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成管理方式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提高后,仍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同時,為加強對土地利用的調控,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國庫。
四、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管理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負責征收,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監督解繳。
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應當開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通知申請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同時將繳款通知書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備查。繳款通知書應明確新增建設用地的地類、面積、適用的征收等別、征收標準以及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具體數額。
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縣人民政府已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有效憑證后,再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文件,并抄送財政部、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繳款憑證、用地批準文件等,抽查核實市、縣人民政府是否及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并按月做好與國庫以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對賬工作,確保有關數據準確無誤。嚴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轉嫁由用地單位繳納。嚴禁在審批新增建設用地時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市、縣人民政府凡不按國家規定的等別和征收標準及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和批準文件。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緩繳、擠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五、認真做好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清欠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工作,對于地方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要進行逐項清理,并限期追繳。其中:對于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發布后,各地違反規定減免和欠繳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繳完畢。2006年12月31日前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原有規定解繳入庫;2006年12月31日以后清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解繳入庫。逾期未繳的,一律暫停審批該市、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并按其滯納金額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六、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管理
為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效率,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管理。從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傾斜,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財政專項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參照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實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國家和省級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市、縣,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
七、強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支管理監督檢查
省級財政部門以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新增建設用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監督檢查制度,充分運用航空、遙感等技術方法和手段,核實當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和耕地面積,強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管理與監督。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審批、未利用地轉用審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違法批地、用地行為占用土地的,不按規定及時足額解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以及擅自減免、緩繳、截留、擠占、挪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按日加收滯納金,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例題:《關于進一步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規定,從( )起,新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
A.2006年1月1日
B.2006年12月1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7年12月1日
答案: C
解析:從2007年1月1日起,新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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