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使您順利通過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小編特編輯整理了土地估價師考試試題——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知識強化階段模擬試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1、對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以上的業主同意。
A.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答案:D
解析:《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2、業主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經( )同意。
A.業主委員會
B.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
C.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
D.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
答案:D
解析:《物權法》規定,業主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3、對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以上的業主同意。
A.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答案:D
解析:《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4、法律規定可以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有( )。
A.森林
B.礦藏
C.水流
D.山嶺
E.荒地
答案:ADE
解析:《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5、根據《憲法》規定,( )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
A.礦藏、水流
B.森林、山嶺
C.草原、荒地、灘涂
D.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答案:A
解析: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1、《憲法》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是( )。
A.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B.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后,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C.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D.城市郊區土地
答案:C
解析:《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2、根據《憲法》,下列自然資源既有可能屬于國有又有可能屬于集體所有的有( )。
A.礦藏、森林、草原
B.水流、山嶺、灘涂
C.森林、山嶺、荒地
D.森林、水流、荒地
E.草原、灘涂、荒地
答案:CE
解析:《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3、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 )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A.勞動保險
B.社會保障
C.勞動就業
D.失業救濟
答案:B
解析:《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4、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 ),這是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的具體體現。
A.債權
B.用益物權
C.擔保物權
D.任何權利
E.任何義務
答案:BC
解析:《物權法》第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5、合法建造房屋的物權自( )發生效力。
A.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
B.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時
C.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時
D.事實行為成就時
答案: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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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