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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后勤部
關于加強軍隊空余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7]29號)
一、嚴格控制軍隊空余土地的轉讓范圍
軍隊土地是保障部隊戰備、訓練、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軍隊空余土地應當首先滿足軍隊單位的用地需求,凡是軍隊新上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從現有軍隊空余土地中調整解決。今后,轉讓軍隊空余土地,要按照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除整宗空余土地、部隊部署調整搬遷后空出土地、軍隊售房區土地、獨立坐落干休所土地,以及地方城市規劃修建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益性設施占用土地外,其它軍隊空余土地原則上不得轉讓。同時,軍隊空余土地轉為民用之前,軍隊單位應當嚴格審查轉讓是否涉及軍事安全、保密等問題,凡涉及軍事安全、保密的,一律不得轉讓。
二、嚴格實行軍隊土地轉讓計劃管理
轉讓軍隊空余土地,由軍隊土地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按程序報總后勤部批準后,納入軍隊空余土地轉讓計劃。軍隊空余土地在申請轉讓時,應當征求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應當明確宗地轉讓后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開發利用和規劃設計條件。軍隊空余土地轉讓計劃經總后勤部批準后,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優先安排納入軍隊空余土地轉讓計劃的土地。未納入軍隊空余土地轉讓計劃和當地土地年度供應計劃的土地,不得轉讓。
三、規范軍隊空余土地轉讓行為
經依法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的軍隊空余土地,其土地面積、用途、開發利用和規劃設計條件、轉讓方式、交易結果等信息,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和中國土地市場網等相關媒體上公布。凡屬于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和工業用途的,必須在當地統一的土地市場公開轉讓,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軍隊空余土地轉讓可采用以下三種模式:(一)由當地政府收購儲備,再由政府統一出讓;(二)直接在當地的土地有形市場公開轉讓,由軍隊與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共同實施,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可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承辦;(三)由軍隊單位按照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組織公開轉讓,確定受讓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市場價格核定土地出讓收益。具體采用哪種模式,由軍隊單位與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后,在申報軍隊空余土地轉讓計劃時一并上報總后勤部審批。
軍隊空余土地轉讓項目應當上報總后勤部審批,未經總后勤部批準并確認許可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具體辦法,由總后勤部另行制定。
四、加強軍隊空余土地轉讓后的監督管理
軍隊空余土地轉讓后不再屬于軍用土地,納入地方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土地用途、開發利用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作為軍隊空余土地轉讓的前置條件,并在轉讓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用地者應當嚴格按照軍隊空余土地轉讓批準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對于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補交不同用途、容積率的土地價款差額或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五、規范軍隊空余土地轉讓收益分配和管理
軍隊空余土地由當地政府收購儲備再統一出讓的,由當地政府按照土地收購儲備的有關規定,向軍隊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相關費用。
軍隊空余土地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招標拍賣掛牌轉讓的,轉讓收入歸軍隊所有。軍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土地出讓業務費等相關費用。土地出讓業務費等相關費用,統一并入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軍隊空余土地由軍隊自行組織公開轉讓的,轉讓收入歸軍隊所有。受讓人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過戶中的有關費用,并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軍隊所得的轉讓空余土地收入,專項用于部隊營房建設,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總后勤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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