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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與法規輔導:課堂筆記五(1)
(一)建設用地供應概念(掌握)
一、內容提要:
1.建設用地供應概念
2.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
3.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供應
4.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基本條件
5.國有建設用地供地標準
6.國有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
7.國有建設用地供地程序
8.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9.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供應范圍
10.鄉(鎮)建設用地供應審批內容及基本程序
二、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建設用地供應管理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三、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建設用地供應管理概念,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的方式、程序、基本條件、報批管理和法律文書。
熟悉: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的標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供應范圍。
了解:鄉(鎮)建設用地供應審批內容及基本程序。
四、內容輔導:
(一)建設用地供應概念(掌握)
建設用地供應,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將土地提供給建設用地單位使用的過程。供地行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設用地、提供建設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設用地的數量、提供建設用地的位置以及提供建設用地所需要的條件等問題。
(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掌握)
1、劃撥供應概念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有以下含義:
(1)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范圍內的土地和城市范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土地進行管理。
2、劃撥供應的條件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包括: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詳見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
例題1:下列建設用地中,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2002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居民住宅建設用地
B.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C.學校辦公樓建設用地
D.國家機關用地
答案:BCD
解析:居民住宅建設用地,應以出讓方式取得。
例題2:下列建設用地中,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軍事用地
B.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C.學校辦公樓建設用地
D.國家機關用地
答案:ABCD
(三)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供應(掌握)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概念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通過有償有限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者,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個使用期間的地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含義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渤婆饣蟯戀匾患妒諧。曬衣⒍希魏蔚ノ緩透鋈瞬壞貿鋈猛戀厥褂萌ā"?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在使用土地期限內對土地擁有使用、占有、收益、處分權;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市場,可以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但地下埋藏物歸國家所有。③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國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④集體土地不經征收(成為國有土地)不得出讓。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關于權利義務的經濟關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償、有限期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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