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順利通過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小編特編輯整理了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土地估價管理基礎與法規知識點,希望在2012年土地估價師考試中,助您一臂之力!
201、出讓人應當在投標、拍賣和掛牌開始日前幾日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
答:20日。土地估價師考試報名條件
202、以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確定中標人?
答: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203、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確定競得人?
答: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204、以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確定競得人?
答: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高者為競得人。
205、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幾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答:10個工作日內。
206、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是否正確?
答:正確。
207、請說出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原則?
答: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208、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哪幾要素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
209、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
210、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包含哪些內容?
答: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211、請說出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幾道程序?
答:
(一)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二)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三)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四)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價格進行充分協商,達成協議;
(五)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或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212、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處置方式?
答: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三)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
(四)保留劃撥用地。2012土地估價師考試報名時間
213、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可以設定抵押?
答:可以。
214、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該土地使用權由誰持有?
答:新設企業。
215、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后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是否正確?
答:不正確,應是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216、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誰持有?
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217、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由誰審批,并發給什么證書?
答:由國土資源部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
218、企業改革涉及劃撥土地,哪些情形應當采用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答:
(一)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體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三)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
(四)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的;
(五)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
219、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是否正確?
答:正確。
220、企業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權,哪些情形經批準可以采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2012土地估價師考試報名時間
答: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二)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頻臨破產的企業;
(四)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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