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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估價、權利管理規章與政策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土地登記辦法》等土地稅收、權利管理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二、考試范圍:
1.《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2.關于對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10號)
3.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
4.關于印發《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1]42號)
5.關于改革土地估價人員和機構監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237號)
6.關于印發《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170號)
7.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
8.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
9.《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
10.《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11.《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4號)
三、內容輔導:
第一部分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一、《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 35 號《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二、重要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例題:張某2002年取得大專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后,于2005年考試通過獲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但因其他原因于2006年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按照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張某2009年可以重新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考試。( ) (2009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答案:×
解析:《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三章 考 試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荚囉诿磕甑谌径仍诟骺紖^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一)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二)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三)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 務(略)
第五章 法律責任(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例題: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 (2009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答案:√
解析:《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例題:《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自( )起實施。
A.2006年12月1日
B.2006年12月20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答案:C
解析: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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