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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與法規輔導:課堂筆記一(15)
(4)鄉村公益用地使用權
鄉村公益用地使用權是依法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對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的非農用地所享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1)鄉村公益事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鄉村公益事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僅享有占有權、使用權,一般沒有收益權與處分權。這是該項權利的用途性質所決定的。
2)鄉村公益事業用地使用權的限制
①該項權利的權利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甚至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具體用途,如用于辦學校的,就不能隨意轉為辦醫院。
②該項權利的權利人不得將土地用于經營性活動,這是由該項權利的公益性質所決定的。
③該項權利的權利人不得將權利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形式的交易。
例題:()是依法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對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的非農用地所享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A.農地使用權
B.宅基地使用權
C.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
D.鄉村公益用地使用權
答案:D
解析: 鄉村公益用地使用權是依法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對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的非農用地所享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六)土地他項權利制度(熟悉)
1、土地抵押權的含義
土地抵押權是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轉移土地占有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依法進行處分,并以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性土地他項權利。
2、土地抵押權的抵押范圍
1)可以設定抵押權的土地權利
①法律允許單獨流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②依法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③依法承包并經登記的集體荒山的土地使用權。
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鄉(鎮)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
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抵押范圍
①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3項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采取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無地上建筑物的情況下單獨抵押。
②根據《擔保法》第36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這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為限。
3)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可抵押范圍
①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5項以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依法承包并經登記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需獲得發包人的同意。
②根據《擔保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筑物單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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